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不断完善县政府权力公开运行机制,促进重大工程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工程项目主要是指:对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影响重大的招商引资项目、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社会公益设施建设项目;使用县级财政性资金投资的重大项目;未纳入《牟定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的重大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需提交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策的全县重大工程项目。
第二章 工作原则
第四条 坚持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按照中央“五个统筹”的要求,坚持执政为民,注重有效积累,实现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 坚持依法行政,以行政许可法等国家法律法规为依据,严格依法实施决策。
第六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 坚持实事求是,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相关部门和乡镇及利益群众等各方面的意见,提高涉及民生项目的社会关注度,实行专家评议制度,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增强决策的透明度,有领导、有计划地组织实施,按期实现预定目标。
第三章 项目谋划
第八条 重大工程项目分别由相关部门和乡镇在年初根据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及需要书面提出,平时也可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并提交审定。
第九条 提出重大工程项目的个人和单位应当对项目建设必要性,项目实施时间、地点、方案,项目规模,项目可行性,资金来源,以及社会风险评估进行初步阐述。
第四章 讨论决定
第十条 初步确定为重大工程的项目,由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政府全体会议讨论提出初步意见后按程序提请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审议。
第十一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政府全体会议召开前7个工作日,项目责任领导、涉及相关部门和乡镇须将项目有关情况提交县政府办公室,由县政府办公室印送给参加会议讨论的政府领导及列席人员。
第十二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政府全体会议在对重大工程项目进行决策时,应邀请相关部门、专家及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
第十三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政府全体会议讨论拟实施的重大工程项目,意见分歧较大时,应暂缓作出决定。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经县委常委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决策实施的重大工程项目,以文件或会议纪要方式,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
第十五条 重大工程项目决策确定后,责任单位按有关要求和规定做好前期工作报批立项,并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实施。
第六章 跟踪督查
第十六条 重大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县政府督查室要对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督查,县监察局要加强对项目建设的效能监察,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实现预期目标。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重大工程项目社会监督机制。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重大工程项目决策事项、依据和实施结果要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县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上公开公示,提高公众的知情度,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监督作用。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牟定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