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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定县大额资金安排使用监督管理办法

索引号:11532323015172622Y-/2018-1214027 公开范围:公开 发文日期:2015年12月29日 主题词: 文  号: 著录日期: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权力运行,提高大额资金安排使用的科学合理性,降低资金使用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强资金安排使用透明度,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大额资金是指按规定报政府决策的年初预算资金、预算调整资金、预算外资金和重大项目资金。其中:年初预算资金管理按《牟定县财政预算资金管理办法》(牟政发201499号)执行。 

第二章   决策程序

第三条  决策准备。县政府常务会议在讨论决定大额资金使用议题前,分管副县长要事先与有关部门充分协调,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要事项,广泛征询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要认真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要实行公示、听证等制度。

第四条  集体决策。县政府常务会议在讨论大额资金使用议题时,邀请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领导列席会议,并请财政、审计、监察、人社和涉及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参会的各副县长应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充分发表意见。讨论后,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会议主持人根据参会人员发表的意见建议进行集中,形成统一意见或决策。

第五条  决策执行。县政府常务会议对大额资金支出事项作出决定后,由县人民政府党组提请县委常委会决定批准后组织执行。 

第三章  安排程序

第六条  年初预算资金安排程序

(一)财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力情况,将部门预算的编制方法、编制内容、定员定额标准和编制要求,布置到各基层预算单位,实行二上二下程序编报。

(二)各基层预算单位将本单位编制的收支预算上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对应业务股室审核(简称一上)。

(三)财政部门对应业务股室对部门第一次上报的部门预算进行审核,审核后提出部门预算的修改意见和安排意见报县长办公会讨论。财政部门将县长办公会确定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预算控制数和修改意见下达各部门(简称一下)。

(四)各部门根据财政部门提出的部门预算修改意见以及下达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预算控制数调整支出预算。部门预算经修改、完善和调整后由预算单位报财政部门(简称二上)。

(五)财政部门将汇总后的部门预算与全县收支预算报县政府常务会讨论。

(六)县政府将讨论后的部门预算和全县收支预算报县委常委会审定。

(七)经县委常委会讨论后,县政府将部门预算与全县收支预算报县人代会审查和批准。

(八)县政府下达县人代会批准的全县收支预算,财政部门批复各预算单位的部门预算(简称二下)。

(九)全县预算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县政府信息公开网站适时公开,部门预算在预算单位内部进行公开。

第七条  预算调整程序

(一)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县本级收入完不成年初预算或县级财政超收形成的财力超过年初预算10%以上的、由于本级财力变化需要增加或者减少支出的,须进行预算调整。在预算调整时财政部门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召开多层次多种形式的座谈会,并深入实际进行调查研究,形成预算调整方案。

(二)财政部门将预算调整方案报县政府审议。

(三)县政府将讨论后的预算调整方案报县委审定。

(四)县政府将县委审定后的预算调整方案报县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五)县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执行。

(六)预算调整方案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县政府信息公开网站适时公开。 

第四章  财政拨付程序

第八条  用款单位根据年初预算安排和预算调整情况,结合工作实际和资金支出进度,向县财政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和拨款申请。

第九条  县财政部门对用款单位报送的资金使用计划进行调查核实,提出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条  县财政部门根据县人民政府审批意见及时对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五章  资金使用原则

第十一条  用款单位必须按照《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会计制度等规章制度认真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二条  用款单位必须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严禁侵占、挪用,不得用于单位日常开支。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应按相应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使用。

第六章  监督制度

第十四条  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定期向财政部门反馈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公示,向社会公开,资金使用部门或乡镇要把大额资金的使用情况作为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十五条  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进行专项审计,由审计部门及主管部门组成联合审计组,坚持定期审计与抽查审计相结合的原则,逐项对大额资金的使用进行审计。

第十六条  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进行专项检查,由财政、审计、纪检监察机关对大额资金的使用开展专项检查,坚决杜绝大额资金的挪用、侵占、贪污等现象。

第十七条  资金使用中存在违规违纪行为按照国务院颁布的《财政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牟定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