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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定县人民政府“三重一大”事项报告制度

索引号:11532323015172622Y-/2018-1214026 公开范围:公开 发文日期:2015年12月29日 主题词: 文  号: 著录日期: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执行决策程序,规范县人民政府决策行为,推进县人民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牟定县三重一大事项报告制度(试行)》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三重一大是指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必须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议事,三重一大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五条 县长是实施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副县长对分管的工作和其他工作负有向县长主动建议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重要领导责任。县人民政府必须正确处理好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与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关系,努力建立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

第二章 三重一大的内容和范围

第六条 重大决策决定事项范围:

(一)研究决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学习传达上级重要会议、决定、决议、文件和指示精神,并结合全县实际,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方案、措施。

(二)讨论涉及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决策,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规划、县级财政预算、经济调节、重要的经济社会管理事务、重大改革措施及重大政策的制定和调整等

(三)讨论确定向省、州人民政府或者县委的重要请示、报告,讨论需提请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或者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向县政协通报的重要事项。

(四)审定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

(五)酝酿全县全局性的重大工作部署、中长期发展规划、政府工作报告等。

(六)讨论决定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以及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

(七)讨论决定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部门请示县人民政府的重要事项。

(八)研究异常、突发性事件的决策和处理,研究决定重要信访件的处理和人大代表议案及政协重要提案的回复办理。

(九)应由县政府领导班子决策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重要干部(人事)任免范围:

(一)研究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及调整。

(二)研究机构职能配置及调整等方面的重要问题。

(三)研究决定人才队伍建设和人事制度改革中的重要问题。

(四)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和县委决定,研究决定国家行政机关人员任免、推荐、考核、奖惩等重要事项,研究决定国家行政机关人员的培养、选拔、交流、教育、管理和监督中的重要问题。

(五)研究国家行政机关人员表彰奖励、处分问责等重要事项。

(六)推荐上级部门的有关评先表彰人选

(七)研究决定县人民政府重要工作领导小组人员构成事项。

第八条 重大项目实施事项范围:

(一)《牟定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确定的需要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项目。

(二)《牟定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前置审计实施办法》确定的需要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项目。

(三)《牟定县财政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使用管理细则》确定的需要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项目。

(四)由县人民政府签订的招商引资项目。

(五)其他需要由县人民政府审批、决定的重大项目。

第九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范围:

(一)《牟定县财政预算资金管理办法》确定的需要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二)《牟定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使用办法》确定的需要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三)其他大额资金使用项目。

第十条 研究决定其他需要县人民政府党组会议、全体会议、常务会议、或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 决策程序及要求

第十一条 集体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须召开县人民政府党组会议、全体会议、常务会议、专题会议或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议,有关程序按照相关规定进行。

第十二条 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县人民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原则上应全体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

讨论决定任免干部事项须有不少于三分之二的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到会方能举行,并以超过应到会成员数的半数通过才能形成决定。

第十三条 根据研究议题的需要,可请有关人员列席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县人民政府办公会议研究三重一大事项。

第十四条 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做好会议记录,会后形成会议纪要,会议资料应按照相关规定管理和存档,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结果要进行公示。

第十五条 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科学民主决策。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实行一把手末位表态制度,由有关负责人汇报、介绍情况,领导班子成员发表意见,主要领导在此基础上进行集中,并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 对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会议研究决定的,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可临时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其他班子成员通报。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会议作出决定后,应明确落实决定的责任及实施监督的办法,由班子成员和县级有关部门、各乡镇按照职责范围和工作分工组织实施,确保工作落实。

第五章 纪律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则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以下纪律:

(一)除特殊情况外,不准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政府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

(二)除特殊紧急情况外,不准在会议上临时动议。

(三)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负责人工作调动、职务任免时,突击研究三重一大事项。

第十九条 经会议集体研究作出的决定,班子成员必须坚决执行,个人无权改变。在执行过程中如有调整变动的,应及时报告调整变动的原因及变更决策的程序。

第二十条 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保密规定,在讨论与参会人员及亲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除经同意公布的以外,不得向外传播或泄露会议内容。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要列入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议题,并作为领导班子年度工作总结、年度目标考核、班子考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二)对重大项目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由个人决策的(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三)未向会议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

(四)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五)其他因违反本制度而造成失误的。

第二十三条 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应承担的责任,按照程序依纪依法追究。 

第六章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内容,凡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牟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