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中小学、县直属学校,局机关各股室:
现将《牟定县教育体育局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牟定县教育体育局
2020年2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牟定县教育体育局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进机关作风,规范办事程序,提高行政能力和服务管理水平,根据相关工作规则,结合县教育体育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教育体育局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全面加强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职能科学、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机关。
第三条 县教育体育局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第二章 领导职责
第四条 局领导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第五条 县教育体育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并主持县教育体育局全面工作。局长因公外出期间,由局长委托的局领导负责主持工作。
第六条 其他局领导按照局领导班子分工分管相应工作,受局长委托负责其它方面的工作或完成专项任务,分管工作和专项任务中的重要情况及重大事件应及时向局长汇报。涉及方向性、政策性的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向局长提出解决的意见建议。班子成员应加强协作配合,提高工作效率。
第七条 各股室长(主任)负责本股室的工作。股室长(主任)因公外出,由副股室长(副主任)或指定的相关人员主持股室日常工作。股室负责人对本股室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和政策性的问题要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各股室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县教育体育局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部门职能
第八条 加快行政职能转变,推进管理和服务创新,不断提高教育体育管理科学化水平。
第九条 加强教育体育行业监管,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监管体系。
第十条 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县教育体育事业。拟订全县教育体育改革发展政策和规划,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依法管理和规范教育体育系统各项相关事务,深化教育体育领域综合改革,推进教育体育事业科学发展,妥善处理各类矛盾,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切实维护教育体育系统和谐稳定。
第十一条 更加注重教育体育公共服务。完善教育体育公共服务体系,增强教育体育服务能力,合理配置教育体育资源,促进教育体育公平,推进教育体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二条 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法治政府。按照依法行政、权责统一的要求,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根据全县教育体育事业改革发展总体需要,适时向县人民政府提出有关教育体育方面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或废止的建议,及时制定、修改或废止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行政措施或决定。
第十四条 起草行政法规草案和制定部门规章,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准确反映社会发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愿,能够切实解决问题,备而不繁,简明易行。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所有部门规章草案都要公开征求意见。部门规章实施后要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第十五条 制定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按规定开展合法性审查,不得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第十六条 进一步推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确需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要做到精简程序,公开透明,规范操作。
第十七条 严格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八条 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积极推行法律顾问制度,保障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九条 实行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凡涉及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的决策和部署,教育体育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方针政策措施,受委托起草行政法规草案,制定和修改部门规章,全县教育体育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规范性文件,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的使用等重大事项,由局长办公会议或专题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条 各股室提请局长办公会议和专题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事先必须通过适当方式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局内相关股室的,主办股室应做好牵头协商统一工作;涉及各中小学校的,应事先听取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举行听证会。涉及法律问题的,由法律顾问审核把关。
第二十一条 将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纳入县教育体育局的决策程序和办文程序;按照有关规定应当组织听证和公示的,必须认真组织听证和公示,并随文上报该事项听证或公示的组织情况等附件资料。
第二十二条 各股室对局长办公会议和专题办公会议的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应及时跟踪反馈。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三条 把公开透明作为教育体育工作的基本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依法依规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提高教育体育工作透明度。
第二十四条 县教育体育局局长办公会议和专题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县教育体育局制定的政策措施,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布。
第二十五条 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教育体育法律法规和各级人民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各种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六条 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和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平台和渠道的作用,及时准确地公开教育体育信息,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二十七条 规范信息报送发布制度。按照及时、准确、时效的原则,各学校、教育体育局机关各股室要积极报送信息,推进信息交流和经验共享。严格执行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和登记制度规定,做到先审批再发布,教育体育信息审核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并发布。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二十八条 自觉接受县委、县政府和上级教育体育行政部门的监督,主动请示、报告工作;接受县人大常委会和县政协的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积极配合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及有关专门委员会对教育体育法律实施情况开展执法检查和视察。重视人大议案、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答复并办结。在保密的前提下,按程序要求在门户网站上发布建议提案答复文件。
第二十九条 严格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自觉接受监委、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认真进行查处、整改,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第三十条 加强教育体育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措施的备案制度,按照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发现并纠正行政机关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十一条 重视信访工作,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工作条例》和领导干部接访、下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县教育体育局主要领导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监审股负责处理群众来信来访来电的有关问题,相关股室积极支持和配合。
第三十二条 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及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第三十三条 认真贯彻执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和限时办结制,严格实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健全纠错制度,严格责任追究,不断提高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八章 严格会议制度
第三十四条 县教育体育局实行局长办公会议、专题办公会议、全局职工大会和业务会议制度。
第三十五条 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领导班子组成,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其他局领导召集和主持,根据会议议题需要可安排有关人员列席会议。邀请县纪委监委驻教育体育局纪检监察组组长列席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上级党委、政府、教育体育行政部门的重要指示、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及重要工作部署,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措施;
(二)决定教育体育行政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行政审批事项;
(三)研究部署教育体育局重要工作;
(四)研究制定全县教育体育事业发展规划;
(五)讨论年度经费安排、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和资金安排;
(六)讨论审定以县教育体育局名义发布的重要决定及提交县委、县人民政府审定的重大事项;
(七)通报重要工作;
(八)讨论通过需由局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
局长办公会议原则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提请局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股室提出向分管领导汇报,由分管领导报局长确定。会议文件和议题一般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专题办公会议根据会议研究的工作情况,由相关股室负责人参加。
局长办公会议和专题办公会议由办公室形成会议纪要,局长签发。
第三十六条 全局职工大会由全局职工组成,由值月领导召集和主持。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上级党委、政府、教育体育行政部门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人大的重要决议;
(二)(二)通报近期重点工作情况;
(三)当月工作小结;
(四)安排部署下步主要工作。
全局职工大会一般每周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
第三十七条 业务会议由各股室召集。股室召开全县性业务会议,必须严格实行会议申报、审批制度。会议申报原则上在会议前5天申报。会议申请报告要列明会议名称、开会的理由、议题、会期、地点、参加人数、会议经费预算等,报送分管领导审核并经局长批准。在未获准之前不得印发会议通知。
股室召开的业务会议,一般不得硬性要求学校负责人出席,如确有必要,须请示分管领导审核并经局长审批同意。
第三十八条 全局性的大型会议,报局长审定,由办公室协同有关股室筹备办理。局长办公会议和全局职工大会的会务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第三十九条 各种会议参会人员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向会议召集人书面请假,批准同意后报办公室备案。
第四十条 严格按要求精减会议数量,控制会议规模和会期,节俭务实,提高会议质量,做到可开可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能合并召开的就合并召开,能一次性解决的问题不重复召开。
第九章 严格公文处理制度
第四十一条 公文起草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云南省贯彻<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一般公文的起草由各股室负责。重要文件的起草由局领导指定专人负责。行文应确有必要,讲求实效,力求短实新。凡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公文。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公文,一律不发。
第四十三条 以县教育体育局名义印发的上行文,经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局长签发或局长授权临时主持工作的领导签发。除上级领导交办件和按规定须报上级领导的涉密事项,不得直接向上级领导个人报送公文。
第四十四条 以县教育体育局名义印发的平行文、下行文,一般由分管领导审核,局长签发,涉及其他领导分管的工作,应经有关领导审核;涉及重大事项的,由局长签发。与其他部门联合印发的公文,经办公室转送相关职能股室审阅后,重大事项由局长签发,其它事项按分工由分管领导审核,局长签发。所有以县教育体育局名义印发的公文,在送呈领导审签前,须经办公室进行政策、文字、公文格式审核。
第四十五条 除办公室外,局机关内设股室不得对外印发公文。办公室对外行文一般由办公室主任审签,涉及重要事项的须报请分管领导签发。
第四十六条 各股室草拟的公文,凡涉及其他股室的,主办股室负责人要主动协调,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应当列出各方理由和依据,提出办理意见报办公室,由办公室协调处理。报送县委、县政府、省州教育体育部门和其他部门的请示、报告性公文,按上述要求拟稿后,由办公室统一呈报。
第四十七条 县教育体育局收文,由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报局长审批。若遇局长外出,由受局长委托主持工作的领导签批。
第四十八条 局领导和各股室收到的公文应交办公室统一按照办文程序处理。除局领导直接交办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外,一般不得越过办公室直接向局领导个人报送公文,更不得同时报几个领导批办。
第四十九条 县教育体育局领导对报请审批的各类公文要及时批阅,批阅(批示)文件由办公室统一登记、送转和督办。领导阅示完文件后,应如数退还办公室,不得横传或私自留存收文。
第五十条 办公室收发文件管理人员对领导的批文,应及时、准确、迅速地送达有关领导和相关股室办理。
第五十一条 局领导和各股室人员出席会议带回的文件,应及时交办公室,以便存档备用,该清退的文件要及时清退。
第五十二条 按规定应限时办结的公文和上级要求限时办结的公文,承办股室必须按公文处理程序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不能按时办结的,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前作出说明。
第五十三条 各股室要认真做好档案资料的清理归档工作。凡具有保存价值的公文资料应存入档案。凡具有长期保存价值的,各股室清理后于次年3月底以前移交办公室保存(人事档案及基建档案除外)。
第五十四条 进一步精简公文、改进文风,控制规格,减少数量,压缩篇幅,力争“只减不增”。能通过电话、短信、传真、微信群、QQ群等方式解决的,不印发文件材料。严禁在各类工作群发布与工作无关的信息。
公文主办股室应当对文件的必要性、时效性进行充分研究,杜绝反复行文。领导讲话,除部署全局性工作任务外,一般不以文件形式印发。
第五十五条 推进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公文质量。局机关除上行文、县级部门联发文及涉密公文外,其他公文一律通过机关OA办公平台运转。
第十章 坚持学习制度
第五十六条 建立健全学习制度,建设学习型机关。切实加强理论学习,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通过自学、集中学习、举办讲座等方式,组织全体职工学习政治、经济、教育体育、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的知识。
全体干部职工每周集中学习一次,与全局职工大会一并进行,由值月领导负责组织。具体学习内容由办公室准备并提前交值月领导。每周一一般不安排职工下乡或出差,各股室要有计划地安排好本股室工作,确保全体人员按时参加学习。
第五十七条 在统筹安排的前提下,鼓励和提倡机关人员在职学习、在线学习,提高学历层次,不断强化自身素质。参加在职学习应由本人提出申请,股室同意,报请局领导审批。学习费用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章 下乡(出差)管理制度
第五十八条 下乡(出差)应本着务实、高效、精简、节约的原则安排。要根据工作任务,确定下乡(出差)人员和下乡(出差)天数、下乡(出差)线路。杜绝无明确工作任务、非相关人员的下乡(出差),严禁借下乡(出差)之名游山玩水等。
第五十九条 严格下乡(出差)审批。下乡(出差)必须填写《牟定县教育体育局干部职工下乡(出差)审批表》,按下乡(出差)、参加会议、学习、培训等不同的类型进行审批。局机关副科以上干部出差离开本县的(参加会议的除外),还需要填写《领导干部离岗外出报备情况》,按规定进行审批。未审批的不予报销差旅费。
第六十条 差旅费报销严格按照《牟定县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牟办发〔2015〕2号)《关于调整牟定县机关单位部分交通费报销标准的通知》(牟办通〔2017〕2号)《牟定县财政局转发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云南省省级机关差旅费住宿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牟财行〔2018〕122号)《关于县级事业单位和县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交通费报销标准的补充通知》(牟办通〔2019〕81号)执行。
第十二章 考勤管理制度
第六十一条 严格执行外出报告制度。干部职工离开工作岗位要履行报批登记手续,股室人员外出向股室长报告,股室长外出向办公室报告,局班子成员外出,按规定由局办公室向县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报告。
第六十二条 凡需请假的人员不得以口头方式请假,应写出书面请假条,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病假和事假的审批:股室人员3天(含3天)以内的请假由分管领导审批,3天以上的请假需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由局主要领导审批;所有请假人员应及时将批准后的请假条交办公室后方可请假离岗。
公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丧假等政策规定的请假审批:由本人写出书面请假条,经股室负责人签署明确的意见,由分管领导审批,将批准后的请假条交办公室后方可请假离岗,特殊情况除外。职工公休假由各股室视工作情况交错安排或全局统一安排,原则上每人每年的公休假只安排2次,但全年公休假的累计时间不能超出政策规定的时限。
第六十三条 各股室应严格执行考勤制度,认真遵守上下班工作纪律。对无书面假条、无正当理由、无审批程序而离岗、脱岗的均视为旷工处理。监审股负责对职工出勤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办公室适时进行通报。
第十三章 车辆使用管理制度
第六十四条 县教育体育局机关车辆主要用于保证公务用车,由办公室负责统一管理、调配使用。本单位非专职驾驶员一律不得驾驶本单位公车。
第六十五条 局领导下乡(出差)使用公车由办公室申请派车。下乡(出差)领导必须在用车的1天以前(特殊紧急情况除外)告知办公室,由办公室根据车辆情况给予安排。
第六十六条 股室负责人及股室人员下乡(出差)原则上不派车,车旅费按有关规定报销。如特殊紧急情况需要用车的,经局领导批准申请安排。
第六十七条 任何股室或个人不得随意向下属单位调用车辆,违者将严肃处理。若擅自调用,发生意外事故,责任自负。因特殊情况要调用下属单位车辆的,由办公室统一协调调用。
第六十八条 严格执行车辆派车和使用申请制度。严禁将机关车辆用于探亲访友、度假休闲等非公务活动。
第六十九条 节假日若遇特殊工作安排,实行机关车辆值班制度。节假日或下班后,驾驶员应保持通讯畅通,确保有特殊紧急事情时做到随叫随到。
第七十条 严格执行机关车辆节假日封存制度。正常节假日,机关车辆一律停放在单位,车钥匙交办公室统一管理。对未经批准私自出车、用车和违反规定发生交通事故或损坏车辆的,除按国家交通法规处罚外,一切经济损失由个人承担,并追究其责任。
第七十一条 驾驶员要认真学习交通安全法规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驾驶及修理技术,注意保养和爱护车辆,在调派出车时,要做到随叫随到。出车时要准点到位,谨慎驾驶,确保行车安全;不出车时,必须遵守工作纪律,按时上下班,服从办公室的安排,积极参与做好其它工作,不得随意脱岗,如有特殊情况离岗的需向办公室说明。
第七十二条 车辆维修及材料购置实行申报和审批制度,经同意后驾驶员才能进行维修或购买。若出车行驶途中出现故障需要及时维修的须先电话报告办公室并在当地维修,待返回后补办相关手续。
第十四章 机关财务管理制度
第七十三条 机关财务管理严格按照《牟定县教育体育局机关财务管理规定》和《牟定县教育体育系统内部控制制度》执行。
第七十四条 局机关所有的收入、支出统一归单位计财股管理。单位财务收支实行法人负责制,所有票据必须是国家统一使用的有效票据,每张经费报销单据须有经办人、证明人、分管财务工作的领导和局长签字,计财股方可办理报销手续。严禁使用白条和非正规的发票。
第七十五条 局机关日常办公用品和办公设备的购置按规定程序审批购置,若其用品和设备属于政府采购商品的,一律纳入政府采购。上级无偿配发及外单位捐赠给有关股室的资产设备,使用股室应向办公室及计财股提供设备信息及价值标准,由计财股根据依据入账。
第七十六条 局机关所有设备维修由办公室统筹进行维修,费用报销按照相关程序执行。
第七十七条 职工因病住院、病逝、或者职工家属(父母、配偶)逝世的,由办公室、机关工会牵头,分管领导、相关股室参与看望慰问。
第七十八条进一步规范公务接待活动,严格执行牟定县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公务接待严格实行公函接待制度。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能不安排的尽量不安排、能合并的坚决合并,最大限度减少公务接待的数量。坚持轻车简从,精减陪同人员,不得擅自扩大公务接待的范围。
第十五章强化工作作风纪律
第七十九条 严肃政治纪律。县教育体育局工作人员要自觉执行党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服从领导、维护权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组织纪律,做到令行禁止,严于律己,率先垂范。
第八十条 县教育体育局工作人员要坚决执行县教育体育局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局内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县教育体育局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发布涉及教育体育方面的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按照有关程序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报告。
第八十一条 县教育体育局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八十二条 要坚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真正做到认真负责,敢于担当;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县教育体育局公务活动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及县委、县政府有关要求,坚决反对“四风”,持之以恒,久久为功,确保公务活动俭朴、简洁,符合规定。
第八十三条 除县教育体育局统一安排的活动外,县教育体育局领导一般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等。
第八十四条 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严格规范经费管理,从严从紧安排差旅,简化公务接待,严格执行公务用车、办公用房规定,节约资源,切实降低行政成本,杜绝奢侈浪费,建设节约型机关。
第八十五条 领导干部要廉洁从政、廉洁自律、洁身自好,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履行“一岗双责”,加强对分管联系学校(股室)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确保职责范围内的廉政建设各项工作落实。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第八十六条 县教育体育局工作人员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指导工作,注重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到学校开展工作,食宿优先安排在学校内部接待场所,要主动按照标准交纳伙食费,轻车简从,不搞应酬,不给地方添麻烦,严禁干扰学校正常教学和生活秩序,严禁同意或默许学校使用欢迎标语,不搞迎来送往。
第八十七条 坚持和完善干部下基层锻炼制度。局机关凡没有在基层工作过的年轻干部,都要按照上级安排和结合机关工作需要,有计划地分期分批安排到基层锻炼。
第八十八条 坚持日常工作使用普通话制度。局机关工作人员在日常的工作、深入基层学校检查指导和外出公务活动中都要使用普通话,带头推进推广普及普通话工作。
第八十九条 县教育体育局全体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机关工作纪律,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担当,着力提高工作效能,努力树立良好的机关形象。
第九十条 县教育体育局工作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努力把机关建设成为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机关。
第十六章附则
第九十一条 各中小学(幼儿园),局机关各股室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九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规则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