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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等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的所有人与驾驶员不一时,如何认定当事人?

日期:2023年11月14日   作者:   来源:    点击:[]

在非法营运案件中,常存在违法行为的实施者(通常为驾驶员)与车辆所有人不一致的情况,需要在全面调查核实基础上认定违法行为当事人,不能简单将车辆所有人认定为当事人。对于具体认定,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一是驾驶员自行实施的,应当以驾驶员为处罚对象,车辆等工具是违法行为的工具,车辆等工具的所有人不影响违法对象的认定。二是驾驶员受车辆等工具所有人指使的行为,应当以车辆等工具所有人为处罚对象。三是还可能存在车辆所有人、道路运输经营人和驾驶人是三个人的情况,这个时候应当以实际经营人为处罚对象。此外,如果驾驶人没有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应当依法另行处罚。

上一条:学车报名只能在户籍所在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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