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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舞娱乐场所使用面积和消费者人均占有使用面积的最低标准为多少?

日期:2024年09月19日   作者:   来源:    点击:[]

新设立的歌舞娱乐场所单个消费者人均占有营业面积不得低于1.5平方米,设包厢、包间的,每个包厢、包间营业面积不得少于8平方米。在县政府驻地及以上城市使用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在县政府驻地以外的乡镇、办事处使用面积不得少于100平方米。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房地产权属证书,其房屋规划、设计、使用用途中不得含有“住宅”。

前文所称使用面积是指,用于进行娱乐活动的专用面积,包括场所内的舞池、舞台、KTV包间(厢)等进行娱乐活动的地面面积,不包括仓储、办公和兼营其他业务等非娱乐活动专用的地面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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