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定县人民政府
首页 >> 部门信息公开 >>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牟定分局 >> 政策问答 >> 正文

哪些建设用地需要开展“一住两公”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日期:2023年11月14日   作者:   来源:    点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四章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土地使用权人应当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并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报州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由州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州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表明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并将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报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组织评审,及时将需要实施风险管控、修复的地块纳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并定期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上一条:办理建设项目环评审批需要多长时间?
下一条:什么是“双随机、一公开”?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