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毁坏水库大坝、堤防等防洪工程和防汛设施受到什么处罚?

日期:2023年11月16日   作者:   来源:    点击:[]

  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毁损水库大坝、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等。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条,《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等)

上一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滩地能否占用?
下一条:阻碍、威胁防汛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将如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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