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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定县水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日期:2023年05月12日   作者:   来源:县水务局 吴丽君    点击:[]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推进依法行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单位政府信息,除下列情形外,都应当予以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

第三条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四条对下列政府信息,本单位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关于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划及重大决策等;

(二)本单位发布的与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措施;

(三)本单位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及办事指南;

(四)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的示范文本等;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方式、减免政策及其依据;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五条对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于信息生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第六条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在双柏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双柏县水务局板块进行公开,同时可以根据需要,通过政府公报、报刊、广播、电视或者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予以公开。

第七条除应当主动公开以外的其他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第八条本单位编制和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府信息目录包括公开的事项、期限和形式等。

公开的事项、期限或者形式发生变化的,本单位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政府信息目录进行调整和更新。

第九条对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政府信息,由承办人员提出具体意见交本单位主管领导人审核批准后,可依照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和程序,暂缓公开。

暂缓公开的政府信息,在性质或者密级确定后,按照本规定处理。

第十条本单位设立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在局办公室。

本单位各业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应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对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制作、形成、获得或者掌握的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经审核后,按照本规定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本单位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不依法公开政府信息的责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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