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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定县林业和草原局政务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日期:2020年11月24日   作者:   来源:牟定县林草局    点击:[]

第一条 为了做好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各股室(站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当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和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结合我局业务工作流程和特点,由分管办公室工作的领导分管保密审查工作,局办公室负责保密审查的日常工作。开展保密审查时应履行审查审批手续。

第五条 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六条 各股室(站所)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等敏感的信息。

第七条 对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信息产生的股室(站所)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核;

(二)由局办公室提出复审意见;

(三)由分管保密审查工作的局领导或主要领导审批决定是否公开。

第八条 保密审查必须有文字记载。文字记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审查信息的标题、文号、内容摘要;

(二)保密审查结论的依据和理由;

(三)保密审查的结果或者处理意见;

(四)保密审查承办人的签名、日期;

(五)局办公室负责人的签名、日期;

(六)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不同行政机关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机关单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十条 各股室(站所)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各股室(站所)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提出“公开”、“依申请公开”、“不公开”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第十二条局办公室接到信息审查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确认的意见。

第十三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四条局办公室应当依法对各股室(站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审查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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