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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公示 (2018) 工认字牟定第 4 号

日期:2018年04月27日   作者:   来源:县人社局    点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现将沈锡宏等5名同志的工伤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1、沈锡宏,男,牟定县安乐乡人民政府职工。

2018年3月20日上午9:00时左右,牟定县安乐乡人民政府职工沈锡宏,在到石板村委会小石板下乡走访群众途中不慎扭伤左脚,第二天请假到楚雄州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左膝外侧胫骨平台挫伤、韧带损伤、积液水肿。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鲁光强,男,牟定中屯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职工。

2018年3月17日下午14:00时左右,牟定中屯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职工鲁光强,在朵苴村委会凹古本村检查施工过程中不慎摔倒,后被施工人员帮助扶起,并由公司员工李强开其车送牟定县人民医院,后转楚雄州中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L椎体压缩性骨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普志刚,男,牟定县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职工。

2018年4月2日晚20:50时左右,牟定县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普志刚,在办公室加班做工程资料过程中不慎被档案柜上面放着的木制奖牌掉落打伤头部,后在同事帮助下电话公司领导和其家属,送牟定县中医院,治疗,诊断为:头顶部皮肤裂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夏古林,男,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云南省牟定县委员会职工。

2018年4月01日凌晨,夏古林从村委会宿舍出来上卫生间,不慎摔倒。2018年4月1日早同驻村工作队员发现其没起床,去宿舍查看,看到夏古林伤势严重便开车其送到牟定县中医医院治疗,诊断为:1、肋骨骨折;2、气胸;3、肺挫裂伤;4、胸壁挫伤。由于伤势严重后转楚雄州人民医院治疗。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李学松,男,牟定县江坡镇人民政府林业站职工。

2018年4月16日15:00时左右,牟定县江坡镇人民政府林业站职工李学松参与江坡镇龙排村火灾点灭火,当天16:00火灾扑灭,李学松回到林业站职工宿舍稍作休息后,李学松骑摩托车回县城家里换衣服,下午饭后,20:00左右李学松从县城家里骑摩托车去江坡镇林业站,途中不慎摔倒,2天后报交警,交警核查情况后认定李学松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拟决定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

从公示之日起5日内,如对以上职工工伤认定有不同意见,可在公示期间内向牟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通讯地址:牟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邮编:675500,联系电话:0878—5216969、5216162

牟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0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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