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将王凯、尹辅勤等11人工伤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1.王凯,男,牟定县金马商混有限责任公司职工。
2025年5月9日17时40分左右,王凯到安乐乡大力石村力石变电站工地施工操作水泥泵车,当天工作结束收车过程中,王凯站在泵车上清洗料斗时不慎从泵车上摔倒在地上,导致腰部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尹辅勤,男,牟定县金马商混有限责任公司戌街长箐采石场职工。
2025年5月11日12时30分左右,尹辅勤在牟定县金马商混有限公司驾驶装载机装沙石料结束,从装载机驾驶室下车时,不慎踩滑摔落在地,造成右侧肋骨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杨成芳,女,中国共产党牟定县委员会组织部职工。
2024年11月25日9时45分左右,杨成芳参加篮球比赛过程中被对方球员推倒,导致腰部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陈海波,男,牟定县总工会职工。
2025年6月6日上午9时左右,陈海波培训结束从培训学校驾驶车辆返回单位途中,途径牟定县云鑫石化加油站加油过程中,被驶入加油站加油的车辆撞伤,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海波无责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王学玲,女,牟定县发展和改革局职工。
2025年6月6日14时10分左右,王学玲驾驶车辆载王珍丽一同到牟定县委党校参加培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导致王学玲、王珍丽受伤。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学玲负事故次要责任,王珍丽无责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6.王珍丽,女,牟定县新桥镇人民政府职工。
2025年6月6日14时10分左右,王学玲驾驶车辆载王珍丽一同到牟定县委党校参加培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导致王学玲、王珍丽受伤。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学玲负事故次要责任,王珍丽无责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7.尹林,男,四川旭成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工。
2025年6月22日24时30分左右,尹林在戌街CX项目进行注浆作业工作中,在更换注浆机的注浆塞时,水泥回流,导致水泥浆从注浆孔喷出溅入尹林双眼内,造成双眼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8.储在云,男,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楚雄牟定供电局职工。
根据南方电网公司《关于调用应急发电支援贵州电网公司抢险救灾工作的函》牟定供电局派驾驶员罗兴华、陈光龙,技术员储在云3人驾驶一辆发电车,到达贵州榕江县并根据安排开展抢险救灾工作;2025年7月2日18:30分左右,储在云在保供电工作结束,在电缆回收关闭发电机机组侧门时,不慎夹到右手手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9.孙绍红,男,宜昌东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职工。
2025年6月30日19时40分左右,孙绍红在CX项目工地进行止水注浆作业工作中,不慎踩滑摔倒导致鼻部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0.郑睿,男,牟定县公安局职工。
2025年7月8日9时45分左右,郑睿带领辅警前往事故现场出警处置警情过程中,不慎摔倒导致左手手臂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1.郭俊昌,男,牟定县蟠猫乡人民政府职工。
2025年6月24日11时30分左右,郭俊昌到古岩村委会走访群众过程中,左脚被狗咬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从公示之日起5日内,如对以上职工工伤认定有不同意见,可在公示期间内向牟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通讯地址:牟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邮编:675500,联系电话:0878—5216969、0878—5216162
牟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