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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环罚字〔2018〕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2019年01月25日   作者:   来源:县环保局    点击:[]


牟定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牟环罚字〔2018〕10号

牟定县鼎业新型墙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355273××××

地址:牟定县凤屯镇田丰村委会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接群众举报,2018年6月25日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回头看”将举报编号“D530000201806250031”举报件交牟定县办理。经我局6月26日现场检查,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砖瓦窑破碎和筛分环节围挡设施不完善,粉尘有无组织排放情况;堆料场堆放的页岩土和燃煤遮盖不全面、成品装车平台前空地未硬化,现场管理混乱,存在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2018年6月26日现场拍摄照片4张、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18年6月30日分别以《牟定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牟环罚告字〔2018〕10号)、《牟定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牟环罚听告字〔2018〕10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按照《牟定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违决定书》(牟环责字〔2018〕9号)进行改正。

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设银行牟定县支行

户名:牟定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

账号:53001707836050501560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环境保护局或牟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牟定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牟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牟定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牟定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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