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定县人民政府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生态环境 >> 环保公示 >> 正文

牟环罚字〔2017〕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2018年06月22日   作者:   来源:县环保局    点击:[]


牟定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牟环罚字〔2017〕5号

牟定县大力石葛根酒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XX

营业执照注册号:91532323693075XXXX

地址:云南省楚雄州牟定县安乐乡大力石村委会XXX

牟定县大力石葛根酒业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你公司未取得环评文件,擅自建成白酒生产线和包装建设项目。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7年11月16日现场拍摄照片6张、法人代表人董显华的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17年11月24日分别以《牟定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牟环罚告字〔2017〕5号)《牟定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牟环罚听告字〔2017〕5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向我局提交了《牟定县大力石葛根酒业有限公司关于请求免予行政处罚的申请》,未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按照我局2017年11月17日下发的《牟定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牟环责改字〔2017〕9号)进行改正。

2.罚款人民币柒仟贰佰元(¥72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设银行牟定县支行

户名:牟定县环境保护局环保排污费收入过渡户

账号:53001707836050501560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环境保护局或牟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十五日内直接向牟定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牟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牟定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牟定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11月28日

上一条:牟环罚字〔2018〕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下一条:牟环罚字〔2017〕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