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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环罚字〔2018〕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2018年06月24日   作者:   来源:县环保局    点击:[]


牟定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牟环罚字〔2018〕2号

牟定县辰昀沥青搅拌站: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XX

营业执照注册号:92532323MA6N28XXXX

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牟定县安乐乡新田村委会XXX

牟定县辰昀沥青搅拌站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你搅拌站未取得环评批复文件,擅自建成80吨/小时沥青搅拌站一座。

以上事实,有2018年4月9日现场拍摄照片4张、现场监察(勘察)笔录1份、搅拌站现场负责人余国林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18年4月17日分别以《牟定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牟环罚告字〔2018〕2号)《牟定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牟环罚听告字〔2018〕2号)告知你搅拌站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搅拌站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对你搅拌站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搅拌站按照我局2018年4月17日下发的《牟定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牟环责改字〔2018〕4号)进行改正。

2.罚款人民币柒仟伍佰元(¥7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你搅拌站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设银行牟定县支行

户名:牟定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

账号:53001707836050501560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环境保护局或牟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牟定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牟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牟定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牟定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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