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居)委会,镇级相关站(所):
《共和镇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经镇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共和镇人民政府
2020年5月20日
共和镇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2.1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
2.2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
2.3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
2.4 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
3、组织体系和职责任务
3.1 组织体系
3.2 职责任务
4、预防和预警机制
4.1 群测群防网络体系建设
4.2 落实制度
4.3 建立地质灾害风险预警机制
4.4 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5、应急行动
5.1 先期处置
5.2 应急行动
5.3 应急行动结束
6、部门职责
7、善后工作
7.1 善后处置
7.2 社会救助
7.3 恢复生产生活
7.4 总结分析
7.5 灾害治理
7.6 异地搬迁
8、应急保障
8.1 应急队伍保障
8.2 通信保障
8.3 交通运输保障
8.4 医疗卫生保障
8.5 治安保障
8.6 物资保障
8.7 经费保障
8.8 灾民安置救助保障
8.9 应急演练
8.10 技术保障
8.11 信息发布
9、监督检查
10、责任与奖励
10.1 奖励
10.2 责任追究
11、预案管理与更新
11.1 预案管理
11.2 预案更新
12、附则
12.1 名词术语的定义
12.2 预案解释部门
12.3 预案的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高效有序地做好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避免或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云南省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楚雄彝族自治州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楚雄州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牟定县地质灾害防治规划(2011—2020年)》《牟定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共和镇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等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镇行政区域,或者超出各村(居)委会处置能力的,因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建立健全群测群防体系,最大程度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2)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镇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建立完善地质灾害应急机制。
(3)分级负责,快速反应。建立地质灾害级别分级管理体制、依法应对和快速处置地质灾害。
2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小型(Ⅳ级)、中型(Ⅲ级)、大型(Ⅱ级)、特大型(Ⅰ级)四级。
2.1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要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者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2.2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要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者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2.3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要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者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2.4 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要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者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者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3 组织体系和职责任务
3.1 组织体系
出现特大型、大型和中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时,镇人民政府临时成立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指挥部,并在共和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应急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专门负责指挥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工作。
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指挥部指挥长由镇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镇长担任。成员由镇应急委办公室、共和国土资源所、民政办、天台卫生院、新甸卫生院、财政所、共和派出所、公路管理办、企业办、安监办、水管站、林业站、共和供电所、各村(居)委会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3.2 职责任务
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统一指挥、协调地质灾害应急和抢险救灾工作;收集汇总灾情信息,按照灾害级别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并提出紧急应对措施;指挥、协调有关部门立即到达指定岗位,采取紧急抢险救灾措施;调动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紧急调集人员、设施、设备、交通工具以及储备救灾物资;收集、分析、整理上报抢险救灾进展情况;落实县人民政府和镇人民政府应急委员会的决定。
4 预防和预警机制
4.1 群测群防网络体系建设
国土资源所指导各村(居)委会及有关站所开展地质灾害调查,排查地质灾害隐患,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镇人民政府建立群专结合的监测人员队伍,将已查明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落实到各监测人员,确定监测方法、预警信号、撤离路线及避险地点,明确监测责任,形成覆盖全镇的群测群防网络体系,最大限度地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4.2 落实制度
4.2.1 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每年汛期之前,国土资源所会同住建、水务、气象、交通运输等部门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明确当年地质灾害防治重点地区和重点防范期,提出防治措施,并报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各村(居)委会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同时,还应编制地质灾害隐患点应急预案,报镇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4.2.2 挂点联系
我镇实行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包干联系地质灾害隐患点制度,对各村(居)委会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各村(居)委会实行领导班子成员联系地质灾害隐患点制度。
4.2.3 开展巡查
镇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健全地质灾害汛期值班、灾情速报、险情巡查、“两卡”发放、应急调查等制度,做好汛期值班工作,定期和不定期加强对村(居)委会各项制度和预防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指导做好地质灾害监测和预警、预报工作。各村(居)委会按照巡查要求,对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巡查。
4.2.4 发放“两卡”
镇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发放“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防灾工作明白卡”和督促各村(居)委会做好“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避险明白卡”发放工作,增强责任人,以及广大人民群众防灾减灾意识,积极主动做好地质灾害预防工作。
4.3 建立地质灾害风险预警机制
镇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地质灾害风险预警机制,采取各种形式及时将上级主管部门发布的地质灾害预警和本地区天气情况通知各村(居)委会和有关单位,做好地质灾害防灾各项准备工作。
根据中国气象局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司和国土资源部地质环境司《关于调整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业务的函》(气减函〔2013〕39号)文件,地质灾害风险预警等级由弱到强依次分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分别表示气象因素致地质灾害发生有一定风险、风险较高、高和很高,其中三级、二级、一级分别对应国土资源部门的地质灾害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当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等级达到三级以上时,由镇人民政府签发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并对公众发布。各村(居)委会、站所要按照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认真落实各项防御措施。
4.4 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4.4.1速报要求
地质灾害速报按照情况准确,上报迅速,内容完整,续报及时的原则进行。镇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收集、核实地质灾害信息后,确定险情和灾情级别,提出建议,报镇人民政府审定后上报。
4.4.2 速报时限
各村(居)委会接到出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报告后,应于4小时内速报镇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现中型、小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于12小时速报镇人民政府和共和国土资源所,同时可直接速报县国土资源局。
4.4.3 速报内容
速报的主要内容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发生的时间和地点、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可能或已经造成的人员伤亡、失踪的人数及直接经济损失等。
5 应急行动
5.1 先期处置
出现地质灾害险情或发生地质灾害灾情后,在未确定级别之前,由地质灾害发生地的村(居)委会负责做好先期处置。先期处置采取以下措施:
(1)迅速组织群众转移避险;
(2)划定危险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
(3)组织救援队伍抢救受伤群众;
(4)组织人员对险情进行监测,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险情、灾情扩大和加重;
(5)做好转移避险群众的临时安置;
(6)紧急调配辖区内的救灾物资,安抚转移群众;
(7)核实险情或灾情,向镇人民政府和有关站所报告。
5.2 应急行动
经核实,出现特大型(Ⅰ级)、大型(Ⅱ级)、中型(Ⅲ级)地质灾害险情或地质灾害灾情时,镇人民政府启动《共和镇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地质灾害发生地的村(居)委会应急预案随之启动。镇级预案启动后,镇人民政府采取以下应急抢险救灾行动:
(1)立即召开紧急会议,听取有关灾情汇报,安排部署抢险救灾工作;
(2)迅速组织人员赶赴灾区,指挥抢险救灾工作;
(3)迅速组织医疗救护队伍赶赴灾区,抢救受伤群众;
(4)迅速调配救灾物资,安置受灾群众;
(5)根据灾情或险情的情况,协调驻牟部队、武警部队赶赴灾区执行抢险救灾任务;
(6)迅速向县人民政府及县级有关部门报告灾情及救灾情况,必要时请求上级支援。
经核实,出现小型(Ⅳ级)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时,由镇人民政府可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指导村(居)委会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5.3 应急行动结束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镇人民政府公告撤消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救灾工作进入正常工作程序,应急行动结束。
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其负责处置的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处置结果报县人民政府,并抄送有关部门。
6 部门职责
各有关站所在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工作:
镇应急民兵是抢险救灾的重要力量,负责参加救灾抢险,抢救被埋压人员。
共和国土资源所负责指导、监督做好地质灾害的监测和预警、预报工作;组织地质专家开展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提出应急处理意见和建议,防止地质灾害进一步扩大造成更大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
镇民政办负责组织、协调抗灾救灾工作;组织核查灾情,做好灾民的紧急转移安置、因灾遇难人员善后处理和抚恤金的发放工作;调运、分配管理救灾物资和资金。
天台卫生院和新甸卫生院负责组织有关医疗单位对伤病人员实施救治和处置,以及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保证灾区饮水和食品卫生安全;收集上报灾区疫情监测信息。
镇财政所负责应急防治资金及救灾补助资金的筹集拨付,以及资金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镇水管站负责做好灾区水利设施的安全防范,以及水利设施周边的安全隐患巡查、排查工作,做好灾区水情监测和地质灾害引发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负责灾后损毁水利设施的修复。
县教育局负责做好灾区恢复正常教学秩序,做好灾区学校师生安全和就学工作。
共和派出所负责加强对灾区危险区域的警戒,做好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安全保卫工作。
镇公路管理办负责抢修被毁公路、桥梁等交通基础设施,负责救灾人员、物资的运输,组织提供转移灾民所需的交通工具。
镇城建办负责抢修受损的基础设施,组织对灾区建筑物和民房受损情况的评估和鉴定,制订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指导灾后房屋和基础设施修复、重建等工作。
电力、水务及通信等有关部门,负责做好恢复灾区供电、供水、通信畅通,公共设施安全等工作,确保抢险救灾工作有序地进行。其他部门按各自职责开展有关工作。
7 善后工作
7.1 善后处置
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制订善后处置方案,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处置方案应明确人员安置、补偿、物资和劳务的征用补偿、灾后重建及扶持政策等。
7.2 社会救助
社会各界捐助的资金、物资统一由民政办接受、登记,并提出分配方案,报镇人民政府审定后分配。灾害发生后,相关保险公司应及时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开展理赔工作。工伤保险机构应及时为在应急处置中因工伤亡人员足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7.3 恢复生产生活
应急结束后,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由地质灾害发生地村(居)委会组织当地干部、群众对受灾群众财物进一步清理转移,最大限度地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并组织群众开展生产自救,恢复生产生活。
民政办按规定做好地质灾害造成致病、致残、死亡人员的补助和抚恤工作,确保转移避险群众的正常生活。
7.4 总结分析
应急结束后,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组织调查,调查报告报上一级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备案。调查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发生的基本情况、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应急抢险救灾情况及结果,存在的问题、经验教训及今后应加强和改进的意见。
7.5 灾害治理
根据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意见,地质灾害点有条件治理的,地质灾害发生地的村(居)委会要积极向县、州政府申请立项,尽快组织对地质灾害点实施工程治理。
国土资源所要指导村(居)委会做好地质灾害点的申请立项及相关工作。
7.6 异地搬迁
根据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意见,地质灾害点无条件治理的,地质灾害发生地村(居)委会要积极向县、州政府申请群众异地搬迁避让项目,组织群众做好异地搬迁工作。
建设部门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群众异地搬迁地点选址、规划工作。
国土资源部门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群众异地搬迁安置点选址工作,并委托地质勘察单位开展安置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确保安全。
民政、扶贫办等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群众异地搬迁项目申请立项工作。
8 应急保障
8.1 应急队伍保障
在镇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应急抢险救灾队伍由各应急工作组组成,按照镇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指挥部命令迅速赶赴现场开展工作。应急工作组由监测调查组、交通保障组、医疗卫生组、工程抢险组、灾民安置组、灾情评估组、交通保障组、物资保障组、气象预报组、通信保障组、治安保障组、资金保障组和宣传报道组组成。
地质灾害易发区应组建民兵等应急抢险队伍,并组织应急抢险队伍有针对性地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演练,确保出现地质灾害险情或发生地质灾害灾情时,做到救助手段科学、反应迅速、措施有力。
8.2 通信保障
应急抢险期间,通信管理部门应设立专职机构,指定专人,实行24小时值班。及时掌握各类通信设施的运行情况、通信设施损毁情况,制订治理恢复方案,并负责尽快恢复被损坏的通信设施,确保通信畅通。
8.3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组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负责尽快恢复被损坏的公路和有关设施;优先保障抢险救灾人员、物资的运输、伤员及灾民的转移,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
8.4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组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负责迅速集结赶赴灾区,开展伤病人员的医疗救护;组织开展卫生防疫工作;及时检查、监督灾区饮用水源安全;保障灾区所需的医疗药物及器械;负责组织灾区所需的食品、药品安全。
农业部门负责组织灾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监测,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动物疫病的爆发流行。
8.5 治安保障
共和派出所负责加强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灾区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保障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8.6 物资保障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级相关部门要做好救灾物资的储备工作。灾情发生后,民政、发改、经信等部门负责调运粮食、食品和救灾物资,保障灾区生活必需品供应,组织恢复供电、供水系统等,保障灾区水、电供应。
8.7 经费保障
救灾资金、物资来源包括中央、省、州财政下拨的、县级财政预算的救灾资金和物资及社会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应急抢险期间,镇人民政府及时安排抢险救灾必要的资金,保障应急工作正常进行。
8.8 灾民安置救助保障
按照以当地为主安置原则,实行集中安置和分散安置、临时安置和长期安置,采取集中建房和分散恢复、重建相结合,救灾物资、资金实行专项用于紧急转移安置灾民的生活必需救助,灾情解除后重点安排灾民粮食救济、住房恢复。
8.9 应急演练
各村(居)委会要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要经常组织对干部、群众的宣传、培训,普及地质灾害防灾常识,努力提高广大干部群众防灾减灾意识。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演练,提高应急管理者、救援人员的应急救援和群众自救互救能力。
8.10 技术保障
出现地质灾害险情或发生地质灾害灾情时,视情况共和国土资源所报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州地质专家参加应急调查和地质灾害事件的处置,为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8.11 信息发布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发布按照《牟定县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应急预案》执行。
9 监督检查
镇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全镇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进行督促和检查。各村(居)委会对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进行督促和检查。
10 责任与奖励
10.1 奖励
对在地质灾害预防中提供重要地质灾害前兆信息,或者在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10.2 责任追究
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且造成严重损失的,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人为活动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
11 预案管理与更新
11.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镇人民政府制定并负责管理,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村(居)委会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报镇人民政府备案。
11.2 预案更新
镇人民政府每5年对本预案进行一次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和实施情况,对本预案进行修订或更新,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12 附则
12.1 名词术语的定义
地质灾害: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有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
地质灾害险情:指出现地质灾害前兆,短期内可能发生灾害并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危急状态。
地质灾害灾情:指已经发生并造成人员伤亡或经济财产损失的地质灾害。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2.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12.3 预案的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