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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在全省实施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行政审批告知承诺改革的通知(云财会〔2021〕33号)

日期:2021年08月30日   作者:   来源:县财政局    点击:[]

各州(市)财政局: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19〕29号)和《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1〕1号)等规定,结合2020年在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行政审批告知承诺改革试点情况,经研究,决定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省实施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行政审批告知承诺改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革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落实好省委省政府有关“放管服”改革、“证照分离”改革等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会计市场活力,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事前宽进、事后严管的原则,优化会计行业准入服务,提高会计行政审批效率,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和信用监管,促进会计市场公平竞争。

二、改革的主要措施

(一)做好统一告知。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在当地政务大厅或者政务网站上公布《×××财政局关于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行政审批的告知》(见附件),一次性告知申请机构申请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行政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

(二)优化审批流程。申请机构签署《代理记账机构业务负责人承诺书》《代理记账机构其他专职从业人员承诺书》《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书》,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当场作出批准决定,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做好承诺公示。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通过政务网站和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向社会公示申请机构提交的《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书》,接受社会监督。

(四)开展证后检查。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承诺事项的事后核实与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未履行承诺的,依法撒销审批,记入会计领域违法失信记录。

(五)加强信用监管。县(市、区)财政部门在证后检查中,发现申请机构作出虚假承诺的,记入其信用档案。

三、改革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制定相关配套工作制度和办事指南,强化业务人员培训,尽快熟悉业务流程,切实承担起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全覆盖改革,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二)加大政策宣传。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加强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行政审批实行告知承诺改革政策宣传和解读,不断扩大政策知晓率,营造有利于改革的良好氛围。《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在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中介〔2020〕69号)同时废止。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请及时与省财政厅会计处、会计服务中心联系。联系人及电话:董习保、崔莹莹、普滟杰,0871-63956037、63956186。

附件:×××财政局关于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行政审批的告知

云南省财政厅

2021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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