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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牟市监罚字〔2022〕56号


发布日期:2022-12-05   来源:   作者:  点击:[]


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牟市监罚字〔202256

当事人:牟定县玉颜名妆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住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牟定县安乐乡太极村委会沈家村

法定代表人:沈XX

政治面貌:群众

联系地址:牟定县共和镇万寿路汇金水岸(荣骏地产公司牟定分公司出租屋)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2年8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化妆品市场进行检查时,在牟定县玉颜名妆经营部检查发现(1)婕羡祺紧颜奢侈宠气垫BB霜,15g/盒,数量:18盒,使用期限:2022.03.25,化妆品生产证可证:2022.03.25;(2)睛彩修容三色眉粉盘,6g/盒,数量:4盒,使用期限:2021/11/17,化妆品生产证可证:粤妆20160105;(3)花漾嫩色腮红,5g/盒,数量:2盒,使用期限:2022/04/22,化妆品生产证可证:粤妆20160105;(4)卡姿兰胶原美芯唇膏,4.2g/盒,数量:5支,使用期限:2022/06/16,化妆品产证可证:粤妆20160009;(5)丝绒哑光心动口红,3.8g/支,数量:2支,使用期限:2022/05/05,化妆品生产证可证:粤妆20160009;(6)花瓣娇嫩诱惑乳,10ml/支,数量:3支,使用期限:2021/10/11,卫妆准字:29-XK-1848;(7)轻雾感不粘杯口红,3.8g/支,数量:2支,使用期限:2022/06/06,化妆品生产证可证:粤妆20160105;(8)甜蜜蜜慕丝唇乳,7ml/支,数量:1支,使用期:2022/05/19,化妆品生产证可证:粤妆20160105;(9)花瓣不粘杯诱惑唇乳,10mⅠ/支,数量1支,使用期限:2021年10月10日,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160105;(10)纯情花漾淡彩口红,3.8g/支,数量1支,使用期限:2022年03月25日,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160105;(11)甜蜜之吻高滋润口红,3.8g/支,数量1支,使用期限:2022年06月11日,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160105已经超过使用期限。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所指的“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

为制止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因继续经营发生危害,经领导批准,办案人员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四)查封、扣押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化妆品及其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以及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采取扣押措施。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所指的“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行为。

查证当事人于2012年9月5日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依法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后开始从事化妆品零售、美容服务经营活动。我局执法人员在牟定县玉颜名妆经营部检查发现的(1)婕羡祺紧颜奢侈宠气垫BB霜18盒;(2)睛彩修容三色眉粉盘4盒;(3)花漾嫩色腮红2盒;(4)卡姿兰胶原美芯唇膏5支;(5)丝绒哑光心动口红2支;(6)花瓣娇嫩诱惑乳3支;(7)轻雾感不粘杯口红2支;(8)甜蜜蜜慕丝唇乳1支;(9)花瓣不粘杯诱惑唇乳1支;(10)纯情花漾淡彩口红,1支;(11)甜蜜之吻高滋润口红1支。系经营者另一分店因房屋到期后拿过来的,是从代理商那里进购的,具体的进购时间和进购数量记不清了,因为是另一个店进购的而且时间也长了。此批次的商品已经从专柜下架了,只是用来做赠品使用,有顾客需要时免费赠用,无违法所得,货值金额1103.3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1份4页,证明当事人的经营场所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名称、数量、生产规格、单位、数量和使用期限的客观事实;

证据二:《询问笔录》1分5页,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来源、数量、经销价、获得的违法所得和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等相关情况;

证据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财务清单1份4页,证明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合法性;

证据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市场主体的合法性;

证据五: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的负责人公民身份和住址。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行政处罚告知情况及意见:本案于2022年8月17日检查发现涉案违法行为,经批准,当日立案展开案件调查,于2022年10月4日调查终结,2022年10月5日经办案机构集体讨论后,于2022年10月6日向当事人发出了《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牟市监处告字〔2022〕56号,同时告知了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于当日当场签收,并在法定期限内(10月7日)提出陈述、申辩,对违法行为和使用法律均无异议,但对处罚幅度提出异议,认为处罚过重,并做陈述申辩和提交申辩材料。经办案机构集体讨论后,决定采纳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对当事人给予减轻处罚、

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属于首次违法,在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减轻违法行为对社会的危害后果,其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较小。其情形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所指的“(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

当事人购进销售超过保保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按法律要求,应当予以处罚,但考虑到当事人:1、在执法人员调查处理该案过程中,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处理。2、案发后当事人认识到自己的过错,进行了认真整改。3、当事人销售超过保保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客观上已造成了社会危害,但当事人违法销售的化妆品数量不多,未发生化妆品安全事故的情况,所造成社会危害不大,在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说明问题,有改正表现。4、当前因受疫情影响,经营收到一定程度影响为做好“六 稳 六 保”工作,可以作为减轻处罚的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及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单位规定。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本局决定予以减轻处罚。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销售不超过保质期限化妆品的行为作如下处罚:

  1. 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1)婕羡祺紧颜奢侈宠气垫BB霜18盒;(2)睛彩修容三色眉粉盘4盒;(3)花漾嫩色腮红2盒;(4)卡姿兰胶原美芯唇膏5支;(5)丝绒哑光心动口红2支;(6)花瓣娇嫩诱惑乳3支;(7)轻雾感不粘杯口红2支;(8)甜蜜蜜慕丝唇乳1支;(9)花瓣不粘杯诱惑唇乳1支;(10)纯情花漾淡彩口红,1支;(11)甜蜜之吻高滋润口红1支。);

    2、罚款40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牟定支行(开户名称:牟定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地址:牟定县共和镇共和派出所旁)。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牟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2年11月1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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