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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牟市监罚字〔2022〕54号


发布日期:2022-12-02   来源:   作者:  点击:[]


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牟市监罚字〔2022〕54号

 

当事人:牟定县余丁新型墙材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经营地址:牟定县共和镇余丁村委会万高山

法定代表人:王XX

住 所:牟定县共和镇余丁村委会万高山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2年8月9日,本局收到2022年6月1日委托楚雄州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检验的牟定县余丁新型墙材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烧结页岩砖”:“实物质量所检项目中:尺寸偏差检验结果不符合GB/T 5101-2017《烧结普通砖》标准要求,判定该批产品实物质量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NO:Y15J20221527。本局执法人员于当日将《检验报告》和《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鉴定结果告知书》(牟市监检告字【2022】2号)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产品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针对上述情况,执法人员填制了《立案审批表》,经局领导批准后,执法人员展开调查取证工作。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工业产品(烧结页岩砖)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

经查证:2022年6月1日,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牟定县余丁新型墙材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烧结页岩砖”,规格型号:FCB Y MU10,抽样基数5万块、抽样数量两份50块/份,进行抽样检验。2022年6月29日,经楚雄州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检验,该批次“烧结页岩砖”,“实物质量所检项目中:尺寸偏差检验结果不符合GB/T 5101-2017《烧结普通砖》标准要求,判定该批产品实物质量不合格。”。《检验报告》、《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结果告知书》,于2022年8月9日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义务,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

经查,该批次“烧结页岩砖”是2022年5月15日生产的,共生产50000块,以0.30元/块的价格进行销售,至本局查获时该批次产品尚未售出,货值金额15000元,没有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2页,产品质量监督抽检/复检抽样单1份1页,证明当事人持有相关证照从事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情况,且客观记录了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产品“烧结页岩砖”的库存及执法机关抽检该批次产品的事实 ;

2、《询问笔录》1份3页,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产品“烧结页岩砖”的库存数量、销售价格及违法所得等情况;

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的事实;

4、《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2页,证明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委托人的公民身份和住址;

5、《委托书》原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情况;

6、楚雄州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检验报告原件1份5页,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产品“烧结页岩砖”不合格的证据事实;

7、《关于牟定县余丁新型墙材有限责任公司产品质量监管抽检不合格情况说明及整改报告》1份2页。村委会证明材料1份。

8、抽检现场及当事人破碎销毁处理不合格产品现场照4张。

在本案调查中,执法人员严格履行执法程序,检查、调查均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以上证据,能相互印证,当事人均已签字确认。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行政处罚告知情况及意见:本案于2022年9月13日调查终结,本局于2022年9月20日召开案件集体讨论会议,于2022年9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牟市监处告字〔2022〕54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于2022年9月22日签收,在法定限期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工业产品(烧结页岩砖)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构成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工业产品的违法行为,应依法从严查处,但考虑到当事人系首次违法,无主观故意,在案件调查中积极主动配合调查,主动说明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生产不合格“烧结页岩砖”尚未售出,未造成危害后果。当事人的上述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使用规则”中“(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的“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及《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行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减免责清单”的指导意见》从轻处罚事项清单中“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适用情形“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3.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处理的;4.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情形。本局于2022年9月20日讨论决定,对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工业产品(烧结页岩砖)的违法行为行为予以从轻处罚。

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工业产品(烧结页岩砖)的行为作如下处罚:

1.罚款15000.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牟定县建设银行(户名:牟定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地址:牟定县共和镇中园东路共和派出所旁)。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牟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6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门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3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四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抄送县局财务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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