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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定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2022)18号


发布日期:2022-08-17   来源:   作者:  点击:[]


共和镇周山村委会邓家村民小组(法定代表人:邓XX):

我局于2022年7月26日对你小组非法占用集体土地(耕地,部分属基本农田)建盖村活动广场等设施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小组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于2018年3月在牟定县共和镇周山村委会邓家村民小组擅自动工违法占用该村集体土地(耕地,部分属基本农田)1157.44平方米建盖村活动广场等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及《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2.询问笔录

3.现场勘测笔录

4.违法占地现场照片

我局已分别于2022年8月3日及2022年8月9日依法向你小组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及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你小组在法定的时限内未提出陈述或申辩意见及要求听证,已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和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及《云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一、责令违法当事人牟定县共和镇周山村委会邓家村民小组(法定代表人:邓XX)限期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集体土地(基本农田)543.27平方米上的新建的违法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貌,并将非法占用的土地交还集体。

二、处以违法当事人牟定县共和镇周山村委会邓家村民小组(法定代表人:邓XX)非法占用集体土地(基本农田)543.27平方米的每平方米15元人民币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8149.05元(大写:捌仟壹佰肆拾玖元零伍分),非法占用集体土地(一般耕地)376.83平方米的每平方米11元人民币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4145.13元(大写:肆仟壹佰肆拾伍元壹角叁分),总计罚款人民币12294.18元(大写:壹万贰仟贰佰玖拾肆元壹角捌分)。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被处罚人应当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履行。

本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户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牟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夏育森 赵兴勇

电 话:0878-5211381

地 址:共和镇万寿路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2022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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