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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定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2022)04号


发布日期:2022-04-12   来源:   作者:  点击:[]


牟定县新桥镇云龙村委会(法定代表人王xx):

我局于2022年2月16日对你村委会非法占用集体土地建太阳能光伏板区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村委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于2019年11份擅自动工违法占用集体土地353.33平方米(其中一般耕地113.33平方米,基本农田240平方米)建太阳能光伏板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及《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2.询问笔录;

3.现场勘测笔录;

4.违法占地现场照片。

我局已分别于2022年3月30日及2022年4月6日依法向你村委会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及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你村委会在法定的时限内未提出陈述或申辩意见及要求听证,已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和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及《云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一、责令违法当事人牟定县新桥镇云龙村委会(法定代表人王xx)限期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集体土地(基本农田)240平方米上的新建的违法设施,恢复土地原貌,并将非法占用的土地交还集体;

二、处以违法当事人牟定县新桥镇云龙村委会(法定代表人王xx)非法占用集体土地(基本农田)240平方米的每平方米15元人民币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3600元(大写:叁仟陆佰元),非法占用集体土地(一般耕地)113.33平方米的每平方米11元人民币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1246.63元(大写:壹仟贰佰肆拾陆元陆角叁分),总计罚款人民币 4846.63元(大写:肆仟捌佰肆陆元陆角叁分)。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被处罚人应当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履行。

本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村委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牟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夏育森 赵兴勇

电 话:0878-5211381

地 址:共和镇万寿路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2022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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