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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定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2022)07号


发布日期:2022-02-28   来源:   作者:  点击:[]


云南牟定彝和园文化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我局于2022年1月28日对你公司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未经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于2017年3月份在彝和园三期A区未按照规划许可的建筑面积进行建设,超出规划许可证规定建盖建筑面积1332.47平方米,其中:框架结构房屋超出规划许可证规定建筑面积1325.22平方米,砖混结构房屋超出规划许可证规定建筑面积7.25平方米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七条及《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二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复印件;

2.询问笔录;

3.测绘机构相关测绘资料;

4.违法建筑现场照片。

我局已于2022年2月18日和2022年2月23日分别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在法定时限内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亦未要求听证,已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和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五条、《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及牟住建发〔2021〕17号《牟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2021年度牟定县商品房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通知》精神,决定处罚如下:

处以违法当事人云南牟定彝和园文化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框架结构建筑面积1325.22平方米工程造价1550/㎡的5.5%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112975元(大写人民币:壹拾壹万贰仟玖佰柒拾伍元),砖混结构建筑面积7.25平方米工程造价1400/㎡的5.5%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558.25元(大写人民币:伍佰伍拾捌元贰角伍分),合计罚款人民币113533.25元(大写人民币:壹拾壹万叁仟伍佰叁拾叁元贰角伍分)。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被处罚人应当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履行。

本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牟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 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夏育森 赵兴勇

电 话:0878-5211381

地 址:牟定县共和镇万寿路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2022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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