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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定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2022)13号


发布日期:2022-07-27   来源:   作者:  点击:[]


牟定鑫然种养殖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张XX):

我局于2022年7月1日对你社非法占用集体土地(耕地,属基本农田)建盖家禽养殖基地简易房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社未经乡镇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擅自于2019年11月在牟定县蟠猫乡联丰村委会河底村第一、二、三、四村民小组擅自动工违法占用该村集体土地(耕地,属基本农田)739.72平方米建盖家禽养殖基地简易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及《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2.询问笔录

3.现场勘测笔录

4.违法占地现场照片

我局已分别于2022 年 7 月 13 日及2022年7月19日依法向你社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及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你社在法定的时限内未提出陈述或申辩意见及要求听证,已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和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及《云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一、责令违法当事人牟定鑫然种养殖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张XX)限期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集体土地(耕地,属基本农田)739.72平方米上的新建的违法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貌,并将非法占用的土地交还集体;

二、处以违法当事人牟定鑫然种养殖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张XX)非法占用集体土地(耕地,属基本农田)739.72平方米的每平方米15元人民币的罚款,合计罚款人民币 11095.8元(大写:壹万壹仟零玖拾伍元捌角)。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被处罚人应当在接到本行 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履行。

本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楚雄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或牟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夏育森 赵兴勇

电 话:0878-5211381

地 址:共和镇万寿路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2022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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