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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定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牟农(农药)罚〔2022〕4号


发布日期:2022-05-13   来源:牟定县农业农村局   作者:  点击:[]



当事人:牟定县庆丰兴新商店,系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册号:532323600006872,经营场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牟定县共和镇庆丰伍家窑。经营者:艾自兰。

当事人经营超过质量保证期农药产品一案,经牟定县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2年3月1日上午,本机关执法人员对牟定县庆丰兴新商店进行农资市场执法检查时,经营者艾自兰在隔壁的百货店内。执法人员向艾自兰出示了执法证,并说明来意后,艾自兰陪同到农资店检查。经过检查,在柜台上发现7瓶外包装标注由山东中新科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隔叶击R”牌 “10%甲维▪虫螨腈悬浮剂”农药(净含量:200克/瓶,农药登记证号:PD20181687,生产日期:2020/01/09,质量保证期:2年)超过了质量保证期。

执法人员随机抽取1瓶实物样品带回单位进一步调查,并拍摄了现场照片,依法制作了《抽样取证凭证》和《现场检查笔录》,经营者艾自兰当场提供了《身份证》复印件。

2022年3月1日立案后,执法人员于3月7日对艾自兰进行了询问调查,依法制作了《询问笔录》,调取了当事人《营业执照》正本、《农药经营许可证》、《进货凭证(牟定县田益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调拨单)》及《销售台账》复印件。

依据经营者艾自兰提供的《进货单》及《销售凭证》复印件证实:当事人共进了1件(200ml/瓶×40瓶/件),进价27元/瓶,卖30元/瓶,货值金额1200元(30元/瓶×40瓶)。实际卖出33瓶,销售金额990元,剩余7瓶。该农药于2022年1月8日到期,1月9日起超过质量保证期。2022年3月1日,执法人员现场查获的7瓶“隔叶击R”牌“10%甲维▪虫螨腈悬浮剂”农药,已经明显超过了质量保证期,判定为超过质量保证期的农药,由此证明当事人存在经营行为的事实成立。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1份1页、经营者艾自兰《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农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是本案中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适格主体。

证据二:《牟定县农业农村局执法检查表》1份1页、《实物标签照片打印件》1份1页,《牟定县农业农村局涉农案件电话请示记录》1份1页、《抽样取证凭证》1份1页,《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1页,证明涉案农药产品的名称、标签标注信息情况(包括生产日期和质量保证期)以及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时已经超过质量保证期的事实。

证据三:《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1份1页,《涉案农药摆放位置照片》打印件1份1页、《牟定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1份1页;《询问笔录》1份4页,《进货单(牟定县田益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调拨单)》复印件1份1页、《销售台账》复印件1份10页。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质量保证期农药产品的违法事实、进销情况。

本案调查中,执法人员均向当事人出示了执法证件,并告知相关权利、义务,获取的相关证据均有当事人复核签名确认。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予认定。

2022年4月18日,本机关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牟农(农药)告〔2022〕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本机关已告知当事人拟给予行政处罚的内容及其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在五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后,当事人在五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自动放弃上述权利。

当事人提供的销售台账,证明已销售的农药是在超过质量保证期前卖出,不属于违法所得。鉴于发现违法行为后,当事人立即停止了违法经营行为,未继续销售,主动消除或减轻了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的情节,且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已足以达到惩罚的目的,应当给予从轻处罚。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经营超过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产品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五条“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之规定。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之规定,认定为劣质农药。应当受到处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两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相应的幅度范围内分为从重处罚、一般处罚、从轻处罚。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一)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并同时规定了最低罚款数额和最高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应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中间值,从重处罚应高于中间值”以及《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一百六十九项“对经营劣质农药的处罚”裁量基准:“违法行为轻微,违法行为造成损失较小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较轻,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自由裁量基准。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超过质量保证期的农药,并作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7瓶已超过质量保证期的“隔叶击R”牌“10%甲维▪虫螨腈悬浮剂”农药(净含量:200克/瓶)。

2.罚款人民币2600元(大写:贰仟陆佰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牟定县农业农村局计划财务股(牟定县共和镇茅阳路103号)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专用凭证》后,持专用凭证到中国建设银行牟定县支行营业部(牟定县中原东路共和派出所东侧)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牟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牟定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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