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牟定县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
单位:牟定县卫生健康局 |
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及数量 |
一 |
行政许可 |
共11项 |
1 |
行政许可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港澳台) |
2 |
行政许可 |
二次供水单位许可(新办) |
3 |
行政许可 |
二次供水单位许可(延续) |
4 |
行政许可 |
对中医(专长)医师的资格认定 |
5 |
行政许可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6 |
行政许可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 |
7 |
行政许可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新办) |
8 |
行政许可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变更) |
9 |
行政许可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补证) |
10 |
行政许可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校验) |
11 |
行政许可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注销) |
二 |
行政处罚 |
共183项 |
1 |
行政处罚 |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处罚 |
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
3 |
行政处罚 |
对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病重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等行为的处罚 |
4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处罚 |
5 |
行政处罚 |
对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等行为的处罚 |
6 |
行政处罚 |
对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处罚 |
7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处罚 |
8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依法或者被宣告失踪等行为的处罚 |
9 |
行政处罚 |
对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处罚 |
10 |
行政处罚 |
对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处罚 |
11 |
行政处罚 |
对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处罚 |
12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非卫技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处罚 |
13 |
行政处罚 |
对乡村医生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未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的处罚 |
14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处罚 |
15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处罚 |
16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违反规定,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处罚 |
17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处罚 |
18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处方权或者被取消处方权后开具药品处方等行为的处罚 |
19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护士执业注册从事护士工作行为的行政处罚 |
20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行为的处罚 |
21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处罚 |
22 |
行政处罚 |
对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核对的处罚 |
23 |
行政处罚 |
对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案件的单位行为的处罚 |
24 |
行政处罚 |
对依法取得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或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运输等资格的单位,倒卖、转让、出租、出借、涂改其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
25 |
行政处罚 |
对不符合规定的医疗机构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行为的处罚 |
26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及有关人员拒绝对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作出诊断等行为的处罚 |
27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及有关人员违反规定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等行为的处罚 |
28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及有关人员违反规定开展心理咨询人员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等行为的处罚 |
29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使用“120”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号码或者其他带有院前医疗急救呼叫性质号码等行为的处罚 |
30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等的处罚 |
31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的处罚 |
32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等行为的处罚 |
33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处罚 |
34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处罚 |
35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的人员从事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处罚 |
36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按规定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等行为的处罚 |
37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加工、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旧衣物及生活用品的处罚 |
38 |
行政处罚 |
对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不符合卫生部有关规定的处罚 |
39 |
行政处罚 |
对消毒服务机构消毒后物品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等行为的处罚 |
40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等行为的处罚 |
41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卫生机构违反规定存放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地点、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卫生要求等行为的处罚 |
42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卫生机构内丢弃医疗废物和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等行为的处罚 |
43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 |
44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卫生机构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处罚 |
45 |
行政处罚 |
对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处罚 |
46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等行为的处罚 |
47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未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等的处罚 |
48 |
行政处罚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瞒报、缓报、谎报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等行为的处罚 |
49 |
行政处罚 |
对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的处罚 |
50 |
行政处罚 |
对个体或私营医疗保健机构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或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罚 |
51 |
行政处罚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未依法履行疫情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等行为的处罚 |
52 |
行政处罚 |
对有关单位和人员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不按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等行为的处罚 |
53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标准修建公共卫生设施致使垃圾、粪便、污水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等行为的处罚 |
54 |
行政处罚 |
对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的,或者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处罚 |
55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和个人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和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旧衣物及生活用品的处罚 |
56 |
行政处罚 |
对执行职务的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和责任单位,不报、漏报、迟报传染病疫情的处罚 |
57 |
行政处罚 |
对招用流动人员的用工单位,未向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并未采取卫生措施,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处罚 |
58 |
行政处罚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等行为的处罚 |
59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等行为的处罚 |
60 |
行政处罚 |
对采供血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处罚 |
61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罚 |
62 |
行政处罚 |
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等行为的处罚。 |
63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未履行艾滋病监测职责等行为的处罚 |
64 |
行政处罚 |
对血站、单采血浆站违反规定对采集的人体血液、血浆未进行艾滋病检测,或者发现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仍然采集等行为的处罚 |
6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采集或者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行为的处罚 |
66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批准进口的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进口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禁止入境或者监督销毁。提供、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疫的进口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处罚 |
67 |
行政处罚 |
对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处罚 |
68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事先提请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卫生调查,或者未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措施的处罚 |
69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未依照规定对因生产、工作必须接触疫水的人员采取防护措施,或者未定期组织进行血吸虫病的专项体检等行为的处罚 |
70 |
行政处罚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按照使用计划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乡级医疗卫生机构等行为的处罚 |
71 |
行政处罚 |
对接种单位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真实、完整的疫苗接收或者购进记录等行为的处罚 |
72 |
行政处罚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从不具有疫苗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第二类疫苗等行为的处罚 |
7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发布接种第二类疫苗的建议信息的处罚 |
74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卫生主管部门依法指定擅自从事接种工作的处罚 |
75 |
行政处罚 |
对卫生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处罚 |
76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等行为的处罚 |
77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规定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等行为的处罚 |
78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等行为的处罚 |
79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 |
80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处罚 |
81 |
行政处罚 |
对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处罚 |
82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单采血浆许可证》,非法从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浆活动的处罚 |
83 |
行政处罚 |
对单采血浆站在采集血浆前,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健康检查标准对供血浆者进行健康检查和血液化验等行为的处罚 |
84 |
行政处罚 |
对单采血浆站已知其采集的血浆检测结果呈阳性,仍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的处罚 |
85 |
行政处罚 |
对涂改、伪造、转让《供血许可证》的处罚 |
86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采集血液等行为的处罚 |
87 |
行政处罚 |
对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卫生规定的标准和要求的处罚 |
88 |
行政处罚 |
对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处罚 |
8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等行为的处罚 |
90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处罚 |
91 |
行政处罚 |
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违反规定从事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等行为的处罚 |
92 |
行政处罚 |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处罚 |
93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处罚 |
94 |
行政处罚 |
对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等行为的处罚 |
95 |
行政处罚 |
对未积极做好学生常见疾病的群体预防和矫治工作致使学生健康受到损害的处罚 |
96 |
行政处罚 |
对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处罚 |
97 |
行政处罚 |
对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相关工作条例实施卫生监督的处罚 |
98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超出资质认可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等行为的处罚 |
99 |
行政处罚 |
对放射工作单位违反规定,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处罚 |
100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处罚 |
101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有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等行为的处罚 |
102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违反规定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等行为的处罚 |
103 |
行政处罚 |
对放射工作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放射工作人员培训等行为的处罚。 |
104 |
行政处罚 |
对放射工作单位违反规定,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处罚 |
105 |
行政处罚 |
对三级、四级实验室未依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或者已经取得相关资格证书但是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处罚 |
106 |
行政处罚 |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的处罚 |
107 |
行政处罚 |
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等行为的处罚 |
108 |
行政处罚 |
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等行为处罚 |
109 |
行政处罚 |
对教学环境质量、教室校舍等设置不符合国家卫生和安全标准等行为的处罚 |
110 |
行政处罚 |
对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实施卫生监督的处罚 |
111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处罚 |
112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未经批准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等行为的处罚 |
113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保健机构违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处罚 |
11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处罚 |
115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或者承运单位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未履行保护义务,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处罚 |
116 |
行政处罚 |
对发生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承运单位、护送人、保藏机构和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依照规定报告的处罚 |
117 |
行政处罚 |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处罚 |
118 |
行政处罚 |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等行为的处罚 |
119 |
行政处罚 |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等行为的处罚 |
120 |
行政处罚 |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处罚 |
121 |
行政处罚 |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处罚 |
122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未建立抗菌药物管理组织机构或者未指定专(兼)职技术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等行为的处罚 |
123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或者使用被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等行为的处罚 |
124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索取、收受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通过开具抗菌药物牟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
125 |
行政处罚 |
对医师未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等行为的处罚 |
126 |
行政处罚 |
对药师未按照规定审核、调剂抗菌药物处方,情节严重等行为的处罚 |
127 |
行政处罚 |
未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村卫生室、诊所、社区卫生服务站擅自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的处罚 |
128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等行为的处罚 |
129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处罚 |
130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处罚 |
131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的人员从事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处罚 |
132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保健机构违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处罚 |
133 |
行政处罚 |
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处罚 |
134 |
行政处罚 |
对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子女的处罚 |
135 |
行政处罚 |
对未依法确立夫妻关系生育子女的惩罚 |
136 |
行政处罚 |
对非婚生育子女,当事人拒不提供另一方情况的行政处罚 |
137 |
行政处罚 |
对藏匿、包庇违反计划生育人员的处罚 |
138 |
行政处罚 |
对符合生育条件生育但未按规定领取《生育证》的处罚 |
139 |
行政处罚 |
对经批准实施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未建立真实完整的终止妊娠药品购进记录或者未按照规定为终止妊娠药品使用者建立完整用药档案的处罚 |
140 |
行政处罚 |
对介绍、组织孕妇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处罚 |
141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未建立或者未落实医院感染管理的规章制度、规章规范的处罚 |
142 |
行政处罚 |
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处罚
|
143 |
行政处罚 |
对拒绝、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检测和风险评估的处罚 |
144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处罚 |
145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处罚 |
146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违法的处罚 |
147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处罚 |
148 |
行政处罚 |
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处罚 |
149 |
行政处罚 |
对未采取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处罚 |
150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处罚 |
151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处罚 |
152 |
行政处罚 |
对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处罚 |
153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处罚 |
154 |
行政处罚 |
对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处罚 |
155 |
行政处罚 |
对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处罚 |
156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处罚 |
157 |
行政处罚 |
对未依照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处罚 |
158 |
行政处罚 |
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处罚 |
159 |
行政处罚 |
对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处罚 |
160 |
行政处罚 |
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处罚 |
161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处罚 |
162 |
行政处罚 |
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处罚 |
163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处罚 |
164 |
行政处罚 |
对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处罚 |
165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处罚 |
166 |
行政处罚 |
对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
167 |
行政处罚 |
对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处罚 |
168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处罚 |
169 |
行政处罚 |
对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处罚 |
170 |
行政处罚 |
对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处罚 |
171 |
行政处罚 |
对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处罚 |
172 |
行政处罚 |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173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处罚 |
174 |
行政处罚 |
对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处罚 |
175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处罚 |
176 |
行政处罚 |
对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处罚 |
177 |
行政处罚 |
对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处罚 |
178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处罚 |
179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处罚 |
180 |
行政处罚 |
对超出资质认可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不按照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
181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履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职责的处罚 |
182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未按照规定申报变更的处罚 |
183 |
行政处罚 |
对干涉、阻碍他人行为实行避孕节育措施的处罚 |
三 |
行政强制 |
共5项 |
1 |
行政强制 |
封闭公共饮用水源、封存或者暂停销售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
2 |
行政强制 |
强制消毒 |
3 |
行政强制 |
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采取强制隔离 |
4 |
行政强制 |
对出入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的人员、物资采取下列相应的交通卫生检疫措施 |
5 |
行政强制 |
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 |
四 |
行政征收 |
共1项 |
1 |
行政征收 |
社会抚养费征收 |
五 |
行政给付 |
共2项 |
1 |
行政给付 |
血吸虫病病人医疗费减免 |
2 |
行政给付 |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 |
六 |
行政检查 |
共13项 |
1 |
行政检查 |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查 |
2 |
行政检查 |
医疗机构执业活动检查 |
3 |
行政检查 |
对学校卫生进行监督检查 |
4 |
行政检查 |
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卫生监督检查 |
5 |
行政检查 |
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
6 |
行政检查 |
对本行政区域内放射工作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
7 |
行政检查 |
中医药管理监督检查 |
8 |
行政检查 |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情况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执业情况监督检查 |
9 |
行政检查 |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的监督检查 |
10 |
行政检查 |
用人单位落实有关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11 |
行政检查 |
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
12 |
行政检查 |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检查 |
13 |
行政检查 |
对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护管理措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七 |
行政确认 |
共6项 |
1 |
行政确认 |
医疗机构评审 |
2 |
行政确认 |
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接种单位)的确认 |
3 |
行政确认 |
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的医学技术鉴定 |
4 |
行政确认 |
再生育涉及病残儿医学鉴定 |
5 |
行政确认 |
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核发 |
6 |
行政确认 |
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核发 |
八 |
行政裁决 |
共1项 |
1 |
行政裁决 |
医疗机构名称裁定 |
九 |
其他行政权力 |
共1项 |
1 |
其他行政权力 |
医师多机构执业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