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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定县气象局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方案》及《牟定县气象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等“三项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8-30   来源:县气象局   作者:  点击:[]


各股室:

为促进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营造更加透明公开、规范有序、公平高效的法治环境,现将《牟定县气象局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方案》以及《牟定县气象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牟定县气象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牟定县气象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牟定县气象局

2019年8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牟定县气象局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方案

为促进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营造更加透明公开、规范有序、公平高效的法治环境,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9〕39号)、《牟定县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牟政办发〔2019〕43号)要求,结合牟定县气象局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气象行政执法改革,着力推进行政执法透明、规范、合法、公正,不断健全执法制度、完善执法程序、创新执法方式、加强执法监督,全面提高执法效能,推动形成权责一致、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系,为全县决战脱贫攻坚、决胜同步小康,推动新时代牟定气象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工作目标

按照依法规范、执法为民、务实高效、改革创新、统筹协调的原则,在牟定县气象局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确保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许可等行为得到有效规范,做到气象行政执法基本信息及时公开、气象执法行为过程信息全程记载、执法全过程可追溯管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全面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全过程留痕、执法决定合法有效,气象执法能力和水平整体大幅提升,执法行为被纠错率明显下降,社会满意度显著提高。

三、任务措施

(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建立健全公开机制,梳理执法内容,明确事前、事中、事后公开事项,做到“应公开、尽公开”。充分运用网站、媒体报刊、公示牌、服务窗口等平台,向社会公开气象行政执法的基本信息和结果信息,方便群众办事,接受社会监督。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要及时予以更正。

1.健全公示制度。结合工作实际,制定行政执法公示具体办法,明确公示范围、内容、载体、程序、时限要求、监督方式和保障措施等事项,构建职责明晰、便捷高效的行政执法公示运行机制。

2.加强事前公开。主要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监督方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根据法律法规,结合我局权责清单,编制并公开我局的行政审批服务指南、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执法流程图,明确执法事项名称、受理机构、审批机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应向社会公开承担本部门执法职能的机构名称、执法职责、单位地址、投诉举报电话等,并根据相关信息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气象执法人员姓名、性别、执法证件编号、执法岗位、执法区域等,一并向社会公开。

3.规范事中公示。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采取佩戴执法证件的方式,执法全程公示执法身份。按规定出具行政执法文书,主动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救济渠道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检查、调查等执法活动时应当按规定着装、佩戴统一标识。气象局的政务服务窗口应当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

4.推动事后公开。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从信息公示平台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县气象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开本部门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并报州气象局和本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

(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追溯管理。

1.规范文字记录。按照《气象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和《气象行政执法基本文书格式》以及气象行政执法有关要求,全面、准确、及时记录行政执法的各个环节,确保执法活动全过程有执法文书记录。并结合实际,完善有关文书格式报本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2.推行音像记录。县气象部门每位专兼职执法人员拟逐步配备一台行政执法记录仪,充分发挥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的作用。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对直接涉及执法相对人人身和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应当推行全程音像记录;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文书送达(公告、留置)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县气象部门应创造条件,逐步建立听证室和配备音像记录设备。

3.严格记录归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完善执法案卷管理制度,归档保存执法台账、法律文书以及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加强文字记录、音像记录档案的管理,确保行政执法行为有据可查。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记录资料,归档时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基于互联网、电子认证、电子签章的行政执法全过程数据化记录工作机制。

4.发挥记录实效。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在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中的积极作用。通过信息记录的统计分析,及时发现行政执法薄弱环节,改进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公正维护执法人员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三)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1.健全审核制度。严格执行《牟定县气象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在执行过程中不断修订完善。依据《云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云政办函〔2016〕215号)规定,制定或修改完善本单位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具体制度,进一步明确法制审核主体、范围、内容、程序和方式等。加强法制审核队伍建设,配置与任务相适应的法制审核人员,探索建立健全本系统内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统筹调用机制,实现法律专业人才资源共享。县气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部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

2.确定审核范围。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都要进行法制审核。结合执法类别、执法层级、所属领域、涉案金额等因素,制定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3.明确审核内容。重点审核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情形;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4.明确审核责任。各级气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推动落实本部门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要结合执法实际,完善本部门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建立健全法制审核机构与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审核意见不一致时的协调机制。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四)全面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

1.加强信息平台建设。把本地气象和防雷等监管领域执法监督信息,主动接入中国局、省局、州局行政执法管理信息系统等相关执法信息共享平台,逐步做到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程序网上流转、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信息及时公示、执法信息网上查询。

2.加强政务平台运用。依托电子政务外网开展网上行政服务工作,全面推行网上受理、网上审批、网上办公。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依托电子政务外网,全面推行网上受理、网上审批、网上办公,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推动执法信息在政务服务平台上公示,在确保信息完整的前提下,加快推进跨地区、跨部门执法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现数据共享,解决“信息孤岛”等问题。

3.加强信息智能应用。利用语音识别、文本分析等技术对行政执法信息数据资源进行分析挖掘,向执法人员推送办案规范、法律法规规定、相似案例等信息,提出处理意见建议,生成执法决定文书,有效约束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确保执法标准、执法尺度统一。利用“一部手机办事通”的功能,向行政执法人员提供防雷等领域监管对象信息,为行政执法人员提供执法依据、数据等信息。

四、实施步骤

(一)安排部署阶段(5—6月)

1.制定方案。结合我局实际,细化工作内容,明确工作进度,强化保障措施,形成具体工作方案,及时上报州气象局和县司法局。

2.营造氛围。组织气象行政执法人员、法制审核人员、行政审批人员、政务服务人员认真学习“三项制度”,熟练掌握相关要求。加强对推行“三项制度”的宣传,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为全面推行“三项制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完善制度阶段(7—8月)

1.抓好制度设计。在8月底前完成细化完善本级有关制度,出台行政权力(责任)清单、服务指南、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等工作,对本系统现有行政执法制度进行全面清理,不符合要求的及时进行修订,并报州气象局和县司法局备案。其中,行政执法主体经县司法局审查确认后向社会公示;行政权力(责任)清单在原有基础上重新梳理,经法制机构审核后,于8月底前向社会公示。

2.完善基础工作。结合省、州制度规定,在8月底前完成细化完善本级有关制度、行政权力(责任)清单、行政审批服务指南、音像记录规则、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和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等工作,报州气象局和县司法局备案。其中,县级气象执法主体经本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确认后,于8月底前向社会公示;行政权力(责任)清单在原有基础上重新梳理,经法制机构审核后,于8月底前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示。

3.定期公布信息。县气象部门应将行政执法人员于2019年底前在政府网站等媒体予以公示,及时动态更新气象行政执法人员库。

(三)全面实施阶段(9月)

1.稳步实施。创新工作机制,狠抓工作落实。自2019年9月上旬起按照新修订完善的有关制度和工作流程,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许可等执法行为中选择全部或部分逐步推行“三项制度”。根据工作实际,对重点执法行为进行重点规范,对薄弱执法环节不断健全强化,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2.优化提升。不断总结分析在“三项制度”实施过程中取得的成绩和存在问题,不断改进和完善。典型经验和重大问题及时向州气象局报告,注重总结实施“三项制度”的成果。

(四)整改提高阶段(10月)

适时组织对“三项制度”开展检查,对“三项制度”内容制定不全面、不具体、不准确,实施过程不规范、不到位的要及时督促整改。

(五)总结报告阶段(11—12月)

根据推行“三项制度”的各项任务要求,突出问题导向,明确工作方向,积极探索创新,持续深化“三项制度”推行工作,确保2019年底“三项制度”全面落实到位。对本部门推行“三项制度”工作情况组织开展自查,2019年11月30日前将推行“三项制度”工作总结报州气象局。从2020年1月1日起,将“三项制度”全面实施纳入常态化工作,做到年初有计划,年中有检查,年终有考核。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局长任组长、副局长任副组长、其他职工为成员的“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法规科,具体负责推进“三项制度”实施工作。充分认识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重要意义,及时成立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的第一负责人的领导小组,加强对本部门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做好“三项制度”组织实施工作,定期听取有关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工作有方案、部署有进度、推进有标准、结果有考核。

(二)加强制度建设。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三项制度”体系。加强和完善气象行政执法案例指导、行政执法裁量基准、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和评查、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以及行政执法考核监督等制度建设,积极做好有关制度衔接工作,形成统筹行政执法各个环节的制度体系。

(三)加强经费保障。建立责任明确、管理规范、投入稳定的执法经费保障机制,保障依法履职所需的执法装备、经费,严禁将相关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利用近年来已经配备的行政执法装备,并将执法装备需求及气象、防雷监管经费报本级政府列入财政预算。

(四)加强督促检查。结合执法检查、案卷评查、依法行政考核等工作对推行落实“三项制度”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把“三项制度”推进情况纳入依法治气象考评指标体系,纳入年底效能目标考核体系,建立督查情况通报制度。对工作不力的要及时督促整改,对工作中出现问题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及人员要通报批评,依法依纪问责。

(五)加强队伍建设。重视执法人员能力素质建设,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依托云南省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系统,建立气象行政执法人员和法制审核人员数据库。健全行政执法人员和法制审核人员岗前培训和岗位培训制度,着力提升执法人员业务能力和执法素养,打造政治坚定、作风优良、纪律严明、廉洁务实的气象行政执法队伍。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和人员激励机制,保障执法人员待遇,提高执法人员履职积极性,增强执法队伍稳定性。

附件:牟定县气象局推行“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附件

牟定县气象局推行“三项制度”工作

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赵志东 党组书记、局 长

副组长:李美贤 党组成员、副局长

杨丽芳 党组成员、副局长

成 员:陈晋、陈继华、陆绍岗、金乃雄、彭桂萍、苏继华、沈建梅、景权、徐建萍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气象局法规科,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陈晋同志兼任。领导小组成员工作如有变动,由相应人员自行递补,不再另行发文。

牟定县气象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规定的行政执法公示,是指本部门的执法依据、职责范围、工作流程以及监督途径等,采用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开。

本制度所规定的应予公示的行政执法行为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

第二条 基本原则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及时、客观的原则。

行政执法公示由实施具体行政执法行为的机构负责。

第三条 公示的内容

(一)实施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

(二)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内容、权限及程序;

(三)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四)申诉、举报的方式、途径;

(五)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事项。

第四条 公示的实施

行政执法公示的内容应当在执法机构工作场所的醒目位置或便于公众查阅的场所公示。

行政执法公示可以通过网站、电子查询系统、电视、报纸、印刷资料或告知书等多种方式进行,并便于公众了解查阅。

行政执法公示的内容应当完整、清晰、准确。当事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解释的,应当说明、解释,并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对公示的方法、途径、期限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办理。

第五条 监督检查

县局纪检监察、法制机构负责对执法公示情况监督检查。对本制度确定的公示内容未按要求和规定公示或公示不当以及未按当事人的要求说明、解释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条 附则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牟定县气象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保证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有效,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云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气象主管机构实施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在作出正式决定之前,由气象主管机构的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未经法律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决定的内部监督制约制度。

第三条气象主管机构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依照本办法规定对拟作出的决定进行法制审核;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作出即时性、应急性行政执法决定的除外。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本气象主管机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中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重大行政许可决定、重大行政强制决定、气象主管机构认定的重大执法决定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执法决定。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一)气象主管机构依法应组织听证的;

(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可能受到重大影响的;

(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人数较多或者争议较大的;

(四)行政执法事项疑难、复杂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级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气象主管机构与其他行政执法机关联合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分别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进行法制审核。

第六条气象主管机构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行政执法事项的承办机构将拟作出的决定及相关证据、依据等材料送交本单位法制机构审核。

第七条法制机构收到承办机构送来的拟作出决定及相关证据、依据等材料后,应明确审核人员,并查看材料是否完整、齐全。材料不完整、不齐全的,由审核人员告知承办机构补齐;材料完整、齐全的,审核人员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将初审意见报法制机构负责人。法制机构负责人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之起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把关,并签署意见。

第八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主要内容:

(一)是否具有管辖权;

(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

(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决定内容是否适当;

(六)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七)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第九条法制机构应当严格认真、及时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并制作法制审核意见书或者在内部审批件载明审核意见。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对自由裁量权案件,严格依照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提出处理意见;

(三)对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四)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并将案卷材料退回;

(五)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

(六)对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七)对重大、复杂案件,提请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八)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

(九)其他依法处理的意见。

法制机构审核完毕,应当及时将审核意见连同案卷材料退回办案机构。

第十条办案机构收到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后,应当及时研究,对合法、合理的意见应当采纳。

第十一条在法制审核过程中形成的书面审核意见等相关记录,应作为副卷归入行政执法案卷。

第十二条办案机构或者其人员不按本制度报送案件进行审核,审批人未经法制审核程序予以审批,致使案件处理错误的,由办案人和审批人共同承担执法过错责任。

第十三条违反本制度规定,未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牟定县气象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增强证据意识,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通过书面、音像等记录方式,对行政执法启动、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全过程进行记录的活动。

第三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方式有:

(一)书面记录方式,包括行政执法文书、调查报告、内部审批表等书面记录;

(二)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等方式进行记录。

上述书面和音像记录方式可以同时使用,也可以分别使用,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程序启动的记录

第五条我局相关科室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办理的事项,应对申请情况进行登记,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或不予受理等情况进行书面记录,并同时在受理地点采用视频监控系统进行音像记录。

第六条我局相关科室接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的,应对投诉、举报情况进行登记,对受理或不予受理等情况进行书面记录,并同时在受理地点采用视频监控系统进行音像记录。

第七条我局相关科室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填写程序启动审批表进行书面记录。情况紧急的,可以先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后补填审批表。

第三章 调查与取证的记录

第八条调查取证采取以下方式进行书面记录:

(一)询问当事人或证人的,制作询问笔录等文书;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的,制作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等文书,由行政执法人员、证据提供人员签字或盖章,并签署日期;

(三)现场检查(勘验)的,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文书;

(四)举行听证的,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作听证全过程记录文书;

(五)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由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书等文书。

采取上述第一、三、四项调查方式的,应同时进行全程录音录像,不适宜音像记录的除外。采取其他调查方式的,可以根据行政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第九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行政执法人员应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制作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执法文书,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条调查终结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起草调查报告,载明案件来源、调查过程、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处理意见和法律依据。

第四章 审查与决定的记录

第十一条组织专家论证的,应制作会议纪记录(纪要)或专家意见书。

第十二条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的,应制作法制审核意见书。

第十三条集体讨论的,应制作会议记录(纪要)。

第十四条部门负责人或机关负责人审批的,应由负责人签署意见、签名(盖章)并签署日期。

第十五条行政执法决定文书应符合法定格式,充分说理,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引用的法律依据要明确具体。

第五章 送达与执行的记录

第十六条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并载明送达日期。

第十七条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留存邮寄凭证和签收证明。

第十八条留置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符合法定条件,在送达回证上载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并对送达过程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九条依法采用委托、转交、公告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对送达过程进行书面记录。

第二十条作出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决定后,应对当事人履行决定的情况进行书面记录。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需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相关文书、强制执行结果等全过程进行记录。

第六章 执法记录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应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书面和音像记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归档、保存和使用。

第二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机关申请查阅、复制行政执法记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部门负责人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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