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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牟)文旅罚字决〔2021 〕第 002号

日期:2021年07月15日   作者:   来源:县文化旅游局    点击:[]

当事人:牟定县苑佳劳务有限公司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3MA6Q3W9M2T

法定代表人或负人责:殷茂淋 男(身份证:53232719971014****)

住所(住址):牟定县共和镇清波邑社区居委会清波邑49号

2021年1月7日有散花村民向牟定县公安局共和派出所报案,称有人在现场挖出几锭银元宝,同时还有不明身份人员带探测仪进行活动。2021年1月8日,牟定县公安局共和派出所会同牟定县文化和旅游局工作人员及时对现场进行了走访、勘查。

2020年12月28日,云南地质工程第二勘察院(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与牟定县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合同;2020年12月29日,牟定县苑佳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分包)又与云南地质工程第二勘察院公司签订合同,负责承接共和镇散花片区村土地整治(提质改造)项目施工。2020年12月30日该公司在实施土地平整过程中发现“竹林寺遗址”(该遗址在施工前未发现,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但未上报在施工中挖出疑似文物的相关情况,也未采取合理保护措施,致使“竹林寺遗址”内的地下文物被盗。另外,我局在2021年1月8日现场勘查时,执法人员口头告知现场施工人员不能再继续施工。1月9日,向牟定县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书面下发了《关于共和镇散花片区村土地整治(提质改造)项目暂停施工的通知书》,同日,牟定县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向云南地质工程第二勘察院下达暂停施工通知。云南地质工程第二勘察院又向牟定县苑佳劳务有限公司下达暂停施工通知。牟定县苑佳劳务有限公司接到暂停施工通知。

认定以上违法事实的证据有:

1、2021年1月8日上午8点,在共和镇散花村委会办公室,向牟定县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共和镇散花片区村委会土地整治(提质改造)的现场负责人下达口头停工通知(有视频通话记录)。

2、2021年1月9日牟定县文化和旅游局工作人员向牟定县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下发《牟定县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共和镇散花片区村土地治理(提质改造)项目暂停施工通知》1份共2页。

3、2021年1月9日牟定县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向云南地质工程第二勘察院下发《楚雄州牟定县共和镇散花等3个村土地整治(提质改造)项目工程暂停施工通知》1份共1页。

4、20211月9日云南地质工程第二勘察院向牟定县苑佳劳务有限公司下发《楚雄州牟定县共和镇散花等3个村土地整治(提质改造)项目工程暂停施工通知》1份共1页。

5、云南地质工程第二勘察院(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与牟定县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合同1份共8页。证明了此项工程真实存在。

6、牟定县苑佳劳务有限公司与(劳务分包)又与云南地质工程第二勘察院公司签订合同1份共11页。证明了共和镇散花片区村土地整治(提质改造)项目由牟定县苑佳劳务有限公司承建,是该案的责任主体。

7、牟定县苑佳劳务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了牟定县苑佳劳务有限公司作为该案责任主体的合法性。

8、现场勘查笔录1份1页,证明了牟定县苑佳劳务有限公司在“竹林寺遗址”实施土地平整时并挖掘出疑似文物的事实。

9、现场检查记录及照片6份,证明了牟定县苑佳劳务有限公司在“竹林寺遗址”实施土地平整的具体情况。

10、对当事人殷茂淋询问笔录1份5页,证明了牟定县苑佳劳务有限公司在施工中挖掘出疑似文物但没有及时上报的违法事实。

11、云南省文物总店有限公司出具的文物鉴定书1份共21页,证明了牟定县苑佳劳务有限公司在施工中挖掘出疑似文物为一般文物。

根据上述证据证明,牟定县苑佳劳务有限公司在施工中发现文物隐匿不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七日内提出处理意见。”的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法制机构审核意见,牟定县文化和旅游局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仟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项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规定。经立案调查,本案事实清楚,证据依据充分。鉴于牟定县苑佳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殷茂淋)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态度较好,积极配合,认识到位,悔改决心大。同时,由于我县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落后,又处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本着应当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现对你(单位)做如下处罚:

给予当事人牟定县苑佳劳务有限公司罚款10000(大写:壹万元整)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牟定县文化和旅游局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据后,到牟定县建设银行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牟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十日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牟定县文化和旅游局

2021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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