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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11532323MB1851878P-/2021-1013001 公开范围:公开 发文日期:2021年10月13日 主题词: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  号: 著录日期:

牟林草林罚决字﹝2021﹞第032号

被处罚人姓名---性别 ---- 出生日期 ----------

身份证号码 -----------------------------------------------

工作单位 现住址 ------------------------------

被处罚单位名称:云南牟定xxxx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9153232371347656XG

法定代表人x职务负责人

单位地址:云南省楚雄州牟定县新桥镇高山顶

经依法查明,2020年06月份以来,你单位在未到林业主管部门办理使用林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牟定县新桥镇新桥村委会清水河村小地名为凸洞箐的林地中,擅自开挖审批范围以外的林地,致使原林地原貌改变,森林资源遭到破坏。经专业技术鉴定,涉案林地面积为5460㎡(折合8.19亩);林地地类为乔木林地;林种为一般用材林;森林类别为商品林;树种为云南松;原有林木蓄积为2.9 m³。其行为已构成超范围使用林地的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1)当事人的陈述;(2)证人证言;(3)鉴定意见;(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5)辨认笔录及照片;(6)书证等证据为证,其行为违反了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征收、征用林地,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不得超过批准范围使用林地。的规定,属超范围使用林地的违法行为;根据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或者超批准范围使用林地的,责令改正,并处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于2022年06月3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并处超范围使用林地每平方米12元的罚款,即5460平方米x12元/平方米=65520元(大写:陆万伍仟伍佰贰拾元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牟定支行(账号: 5300xxxxxxxxxxxxxxx60 )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牟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1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