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农业农村部等六部门《关于开展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试点的指导意见》(农产发〔2018〕4号)和云南省农业农村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六部门联合行文的《云南省关于开展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试点的实施意见》(云农政改〔2019〕6号)文件精神,按照州农业农村局的工作要求,为认真开展好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试点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试点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依法维护农民集体对承包地的各项权能,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培育一批带农作用突出、市场竞争力强、综合效益明显的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主体,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为我县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探索新动能、新活力。
二、试点原则
(一)落实“三权分置”,严守政策底线。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严格保护农民土地承包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取代农民家庭的土地承包地位,都不能非法剥夺和限制农民的土地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依法平等保护经营主体依流转合同取得的经营
权,保障其有稳定的经营预期。
(二)遵循市场规律,加强服务引导。坚持市场在资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客观反映土地等要素的实际贡献和稀缺程度,按照市场规则协商确定入股各方的权利义务和利益分配。发挥政府作用,县级各行业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宣传好土地经营权入股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相关政策要求,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收益权,平等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三)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发展。充分考虑地域差异、经济基础及农村劳动力转移、农民意愿等因素,根据实际情况适度开展土地经营权入股试点工作。入股方式不搞强迫命令、盲目攀比和“一刀切”,实行边试点、边总结、边发展的工作思路。
(四)强化风险管控,维护农民利益。承包农户可以自主决定土地经营权依法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并向发包方备案。村民委员会或集体经济组织应对承包农户土地经营权入股进行书面备案,对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使用承包地进行监督。土地经营权入股期限不能超过土地承包剩余期限,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入股的土地不能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能降低耕地的基础地力,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严禁入股土地“非农化”。鼓励实行“保底收益+分红”,让农民特别是贫困户在土地经营权入股中有稳定收益。探索“先租后股”,让农民先出租土地,在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稳定良好的经济效益之后再入股;取得经验成效后,探索入股就分红的方式,设置“优先股”,让农民在让渡经营决策权的同时享有优先分红的权利。土地经营权入股应当优先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入股权。
(五)精心安排部署,推进试点先行。各乡镇结合农业产业发展和脱贫攻坚工作实际,重点选择农业发展基础好、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扎实、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组织健全,矛盾纠纷较少的村(居)委会选择1个试点先行开展土地经营权入股工作,在试点工作取得成效的基础上,再全面推开。
三、试点任务
(一)探索土地经营权入股的实现形式。试点工作以“先租后股”的形式为主先试行2年,让农民先出租土地,在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稳定良好的经济效益之后再以“保底收益+分红”入股。农村土地经营权入股方式、期限、占股比例以及经营权出让方是否参与入股主体的经营和决策等具体条件,由入股双方平等协商,并制定书面《入股协议》合理确定土地经营权入股的形式。乡镇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推进相关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合法经营,加强财务管理,依法主动向入股(出租)的农户(成员)和社会公示相关信息,进一步加强对土地经营权入股的调查监测,依法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二)完善土地经营权入股的运行机制。一是建立公平合理的土地经营权评估作价机制。二是经农户或其委托代理人书面同意并向村民委员会或集体经济组织书面备案,建立依法依规对土地集中连片整理改造和对土地经营权进行再流转和抵押机制。三是明确权利义务及收益。土地经营权入股公司的,提倡同股同权同责,按股份比例分享决策权、分取收益、承担责任;经全体公司股东约定或公司章程规定,按照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实行股、权责差异化配置。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加强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财务情况依法向农户(成员)公开。四是加强监管,提供保障。妥善处理农户退出问题,通过限定最短入股期限、调换地块等方式,稳定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土地经营的预期。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破产清算后,农户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规定回购土地经营权。
(三)发挥土地经营权入股对脱贫攻坚的重要作用。各乡镇将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试点与脱贫攻坚、产业扶贫结合起来,有关财政资金在不改变用途的情况下,所形成的资产具备条件的可折股量化给贫困村贫困户,探索财政资金形成资产股权量化和土地经营权入股联运的有效方式,建立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户特别是贫困户的紧密联结机制,拓展带动贫困
群众脱贫增收路子,增强产业扶贫的动力和成效。
四、试点步骤及工作要求
(一)成立机构,明确工作职责(2020年1月)为加强对土地经营权入股产业化经营试点工作的领导,明确成员单位职责,有序推进各项试点工作,建立牟定县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刘 坤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王 炜 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
成 员:卓思林 县政协副主席、县财政局局长
徐承文 县委农办主任、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陈建云 县政府办副主任
何光明 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黑先勇 县人行副行长(主持工作)
刘有军 县税务局局长
王 彦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段绍雄 县委政策研究室主任
王玉员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刘兆枝 县司法局局长
陈国彪 县信访局局长
温绍芬 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七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
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农业农村局,由县委农办主任、县农业农村局局长徐承文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温绍芬担任办公室副主任,日常工作由县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负责。
职责分工:
领导小组职责:定期召开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制定试点工作方案,听取试点工作推进情况,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疑难问题,明确试点工作的推进意见。
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贯彻落实领导小组的各项工作决策,做好试点工作的组织和统筹协调,做好上情下达和下情上报工作,负责日常工作信息的收集汇总及成效经验总结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职责:抓好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的贯彻落实,牵头开展试点工作并做好相关的业务指导。
成员单位工作职责:根据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的工作安排,结合部门工作职责做好试点政策宣传、业务指导、跟踪服务和保障政策的制定实施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按照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其成员单位的具体工作要求,选取合适的试点对象抓好试点工作的贯彻落实及试点工作日常监测监管、信息沟通汇报等。
(二)优化入股政策(2020年2—3月)
1.明确入股条件。已妥善化解土地确权遗留问题,且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发放至农户手中的承包地方可参与入股,入股最短期限参照不少于一个农作物或畜禽生长周期计算;入股的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须在本地稳定发展农业产业三年以上,有经常性的用工,有银行证明的良好信誉,有明朗的市场发展前景和发展思路,至少有当年的产品销售合同,且无拖欠农民工工资、土地流转金及相关税款情况,无涉黑涉恶举报线索,无较大违法违纪行为。
2.建立配套制度。配套建立完善的土地经营权价格评估体系,健全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执行土地经营权入股的风险提示制度,执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制度,有健全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机制,为土地经营权入股农业产业化提供保障。
3.明确注册登记形式。以土地经营权入股公司的,注册资本实行认缴登记制,由申请人对入股的注册资本数额、合法性、真实性负责;法律法规规定实缴的,按照注册资本实缴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允许农民以土地经营权作价出资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予以登记,由申请成员对土地经营权合法性负责。
(三)开展前期调查,择优选择试点(4—5月)
县农业农村局要牵头制定土地承包农户和企业(合作社)的分类问卷调查表并指导各乡镇开展调查工作,调查工作要突出农户、企业、合作社入股意愿,分红方式,股东权益分配,风险防控等内容,为试点工作的开展提供第一手材料。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加强对土地经营权入股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政策宣传,提高农户、企业对政策的知晓率和支持率。各乡镇要根据调查结果,择优选择1-2家企业或农业专业合作社开展试点工作。
(四)加强工作督导与跟踪服务(2020年6月起)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根据工作职责,加强对土地经营权入股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日常指导、调查监测,妥善处理入股中的各种纠纷,依法保护农户、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各方的合法权益。引导土地经营权入股的公司、作价出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要合法规范经营,要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主动公示相关信息,主动接受行业部门的监管。县级行业部门要加强对入股土地的用途管制,强化设施农业用地用途监管,严禁借土地经营权入股之名违规搞非农化建设。
(五)加强协作配合和支持力度
县级行业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土地经营权入股的公司、作价出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纳入相关财政支农政策、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支持范围。推动解决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抵押物少、贷款难的问题,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适应土地经营权入股需求的保险产品、信贷产品和服务模式,为农民的“保底收益”和土地经营权回购提供保险保障,提高抗风险能力。落实涉企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优惠政策。总结入股的做法和成效,形成可复制、能推广的经验和举措,加大对先进典型的宣传推广力度,引导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试点有序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