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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牟市监罚字〔2021〕1号)

索引号:11532323346691611E-/2022-0121005 公开范围:公开 发文日期:2021年01月21日 主题词:行政处罚 文  号:牟市监罚字〔2021〕1号 著录日期:

当事人:牟定县XX糕点店(曹XX)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住所:楚雄州牟定县共和镇万寿路汇金水岸

法定代表人:曹XX

联系地址:楚雄州牟定县共和镇万寿路汇金水岸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当事人于2020年10月15日加工生产的保质期(常温)为10天的荞饼。于2020年10月15日被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中,经云南商测质量检验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批次产品检验结果,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I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结果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表明不申请复检。当事人涉嫌生产加工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执法人员针对上述情况向局领导报请立案,经局领导批准后,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当事人生产加工经营不合格乔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及《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九条“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食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其行为构成了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

经查证:当事人于2020年10月15日加工生产的保质期(常温)为10天的荞饼共生产了7千克,销售价是15元/千克,货值105元。已于当日全部卖完。该批次的荞饼没有开展出厂检验制作出厂检验报告。2020年10月15日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经云南商测质量检验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该批次产品检验结果,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I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案发后,你糕点店进行了认真的检查整改。现在仓库已无库存。当事人生产经营这个批次的荞饼共获得利润2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1份3页,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的地址及仓库现场情况和不合格食品检验结果的送达情况;

证据二:《现场拍摄的照片》3份3页,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现场的事实;

证据三:《询问笔录》1份4页,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违法事实及违法所得;

证据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2页,证明当事人具有市场经营主体资格;

证据五:《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等身份信息;

证据六:《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具有食品生产经营资质。

证据七:《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2份共2页及《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回证》1份1页,证明牟定县市场监管局于2020年11月19日已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直接送达当事人,并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进行告知;

证据八:《牟定县市场监管局责令改正通知书》2份2页及《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回证》1份1页证明我局已责令当事人依法召回2020年10月15日生产加工的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及查找发生问题原因进行整改的要求;

证据九:《牟定县XX糕点店不合格荞饼的整改情况》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对出现违法行为的积极整改和查找问题原因及召回不合格食品采取的措施;

证据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1份1页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1份1页,证明当事人该批次的荞饼的抽检取样单位和时间及被抽样单位和抽样数量、抽样的批次和抽样时间。

在本案调查中,执法人员严格履行执法程序,检查、调查均向相对人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相关权利、义务,获取的各个证据均由你签名认可。

你店陈述、申辩情况,你公司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行政处罚告知情况及意见:本案于2020年11月19日检查发现涉案违法行为,经批准,当日立案展开案件调查,于2021年1月10日调查终结,2021年1月10日本局集体讨论后,于2021年1月14日向你发出了《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牟市监处告字〔2021〕1号”,同时告知了你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于2021年1月15日签收,在法定期限内你未提出陈述、申辩。

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当事人生产加工经营不合格乔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及《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九条“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食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其行为构成了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

当事人生产加工经营不合格乔饼的行为,按法律要求,应当予以从重处罚,但考虑到当事人具有下列减轻处罚情形:1、在执法人员调查处理该案过程中,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处理。2、案发后当事人认识到自己的过错,进行了认真整改。3、当事人一批次不合格产品检测出来的铝,不是故意添加的。但客观上已造成了社会危害,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情况,所造成社会危害不大,主动说明问题,积极整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和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从轻行政处罚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生产加工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予以减轻处罚。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的规定及《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至(四)项规定的,有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食品小作坊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生产加工经营不合格食品(荞饼)的行为作如下处罚:

  1. 没收违法所得20元;

  2. 罚款2000元。

    以上两项合计202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牟定县支行(地址:牟定县共和镇新南路,开户名称:牟定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资金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或牟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