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定县人民政府
首页 >> 通知公告 >> 正文

牟定县人民政府关于郝家河铜矿国有土地及地上房屋征收公告 牟政土征告〔2025〕2号

日期:2025年05月19日   作者: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来源: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点击:[]

按照牟定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为改善人居环境,配套完善基础设施,加快推牟定产业园区项目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195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定县人民政府作出《牟定县人民政府关于云南楚雄矿冶有限公司牟定郝家河铜矿23宗国有土地及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现予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拟征收的土地位于牟定县新桥镇,征收范围为云南楚雄矿冶有限公司牟定郝家河铜矿23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地上房屋包含合法建筑、未登记建筑及附属设施。征收土地面积为12.6669公顷(190.01亩),房产面积为26130.68平方米,详见牟定县郝家河铜矿国有土地及地上房屋征收位置示意图。

二、征收部门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三、征收实施单位

新桥镇人民政府

四、征收补偿签约时限

征收补偿签约期限自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30日内,即自2025年5月20日至2025年6月18日止。

自本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装修、构筑附属物和改变土地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按征收预公告发布时的现状评估价值予以核减补偿。

五、征收补偿与安置

参照《牟定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楚雄矿冶有限公司牟定郝家河铜矿23宗国有土地及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牟政发〔2025〕20号)执行。

被征收人如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楚雄州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1.牟定县人民政府关于云南楚雄矿冶有限公司牟定郝家河铜矿23宗国有土地及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

      2.云南楚雄矿冶有限公司牟定郝家河铜矿23宗国有土地及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牟定县人民政府

2025年5月20日

附件1


牟定县人民政府关于云南楚雄矿冶有限公司牟定郝家河铜矿23宗国有土地及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590号)、《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195号)、牟定县人民政府《十八届县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纪要》、云南楚雄矿冶有限公司关于《牟定县人民政府关于收购储备楚雄矿冶郝家河铜矿闲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的函》的复函(楚雄矿冶函〔2024〕9号),经研究,决定对云南楚雄矿冶有限公司牟定郝家河铜矿23宗国有土地及地上房屋房屋进行征收,现将有关事宜决定如下:

一、征收范围:拟征收的土地位于牟定县新桥镇,征收范围为云南楚雄矿冶有限公司牟定郝家河铜矿23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地上房屋包含合法建筑、未登记建筑及附属设施。征收土地面积为12.6669公顷(190.01亩),房屋面积为26130.68平方米。征收范围详见牟定县郝家河铜矿国有土地及地上房屋征收位置示意图。

二、征收签约时限:2025年5月20日至2025年6月18日(征收补偿签约期限自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30日内)。签约期限届满后仍未达成协议的,征收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三、征收主体:牟定县人民政府

四、征收部门: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五、实施单位:新桥镇人民政府

六、被征收人:云南楚雄矿冶有限公司

被征收人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进行确认,如有异议应当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5日内提出书面异议。

七、有关要求:

(一)本次征收补偿安置按照《云南楚雄矿冶有限公司牟定郝家河铜矿23宗国有土地及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补偿款支付需明确资金来源及支付保障措施,确保按时履行。征收部门应当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征收现场公告栏等法定途径公示补偿安置方案全文。

(二)自本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装修、构筑附属物和改变土地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按征收预公告发布时的现状评估价值予以核减补偿。

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可自本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与本征收决定相关的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被征收人登记地址。被征收人地址变更的应当于3日内书面告知征收部门,未告知的视为未变更。

被征收人需先行完成税务清算、工商登记变更等法定义务方可启动补偿款支付程序。行政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征收决定的执行。



附件2


云南楚雄矿冶有限公司牟定郝家河铜矿23宗国有土地地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

第一章 总则

一、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195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牟定产业园区发展的需要,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盘活存量土地资产,化解土地闲置与用地需求之间的矛盾,促进工业经济发展,充分发挥土地要素保障对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引导和促进作用。依据县人民政府对云南楚雄矿冶有限公司牟定郝家河铜矿23宗国有土地及地上房屋进行征收的决策部署,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二、适用范围

云南楚雄矿冶有限公司牟定郝家河铜矿23宗国有土地及地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

三、征收人与被征收人

(一)征收主体:牟定县人民政府

(二)征收部门: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三)实施单位:新桥镇人民政府

(四)被征收人:云南楚雄矿冶有限公司

四、征收补偿范围

云南楚雄矿冶有限公司牟定郝家河铜矿23宗国有土地及地上房屋,地上房屋包含合法建筑、未登记建筑及附属设施。征收土地面积为12.6670公顷(190.01亩),房屋面积为26130.68平方米,征收范围详见牟定县郝家河铜矿国有土地及地上房屋征收位置示意图。

五、征收补偿内容及方法

(一)土地及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内容包括被征收土地及地上房屋价值的补偿;室外附属设施和附着物价值的补偿。

(二)被征收土地及地上房屋的价值由征收部门(牟定县自然资源局)统一委托具有一级房地产估价资质的机构评估后,由云南楚雄矿冶有限公司对评估测算结果进行复核确认。

(三)被征收土地及地上房屋价值评估应考虑被征收土地及地上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使用年限、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性质及使用年限等因素。对被征收土地及地上房屋的补偿价值,不低于土地及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土地及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六、征收补偿对象

被征收土地及地上房屋的产权人。

七、征收补偿方式

货币补偿。

八、签约与征收期限

征收补偿签约期限以牟定县人民政府发布的《牟定县人民政府关于云南楚雄矿冶有限公司牟定郝家河铜矿23宗国有土地及地上房屋征收公告》规定的时限为准。

第二章 房屋征收

一、权属认定

(一)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按证载实际情况进行复核认定。

被征收人提供虚假产权证明的,应承担由此导致的评估费用增加、补偿款扣减等责任。

(二)无任何法定证件和批准手续,但属于事实所有权人,由所有权人提供依据,乡镇和村民委员会出具认定意见进行认定。

(三)其他应予认定的情形。

二、面积认定

由县产业园区管委会、县自然资源局、新桥镇人民政府、云南楚雄矿冶有限公司、评估机构共同参与对拟征收的房屋及地上建(构)筑物权属、面积和土地四至范围、用途等现状进行实地调查核实认定。

三、房屋补偿安置一律采用货币补偿。根据调查核实结果,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以评估结果作为补偿价格的依据,经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签字后确认。若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应在收到评估报告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四、房屋被征收后,对因房屋征收而发生的设备搬迁、安装费用,以及原材料搬运产生的费用由被征收人承担。

因自然灾害、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导致迟延履行的,征收人不承担违约责任。除评估报告明确列示的不可移动设备外,不再另行支付补偿安置协议以外的任何费用。

五、不予补偿的房屋。违反规定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改变房屋用途,以及新增装饰装修等不当行为,故意增加补偿费用的,不予补偿。

第三章 土地征收

一、被征收人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具有合法用地手续的,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格进行评估,作为征收补偿的依据。

二、被征收人未持有任何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经专业测绘机构实测并经所有权人认可、乡镇和村民委员会出具认定意见的,按国有出让土地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价格作为征收补偿依据。

三、土地和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若有历史遗留问题,历史遗留问题处置方案应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四章 货币补偿

一、按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补偿价值。补偿价值公示同时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被征收标的物所在地公告栏及省级主流媒体发布,公示期不少于20个工作日,征收人按土地及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分期给予补偿。

二、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土地及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30日内支付补偿款的60%;在被征收人搬迁完毕,移交完成后30日内支付补偿款的30%。

在土地房屋移交时,双方应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包括资产清单确认、钥匙交付等程序性要求。土地及地上房屋移交完成后6个月内,土地及地上房屋无权利瑕疵且无司法机关财产保全,则支付补偿款的10%。

第五章 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的义务

一、征收人的义务

(一)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及书面送达方式公布、公告、公示有关事项。

(二)按照土地及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约定兑付相关补偿、资金。

(三)配合企业接收清理腾退土地、房屋,协商、化解遗留问题。

二、被征收人的义务

(一)配合征收部门做好登记、测绘、评估、协议的签订、清理腾退等相关工作。

(二)协议签订后至资产移交前,被征收人对所有土地及地上房屋负有管护责任,不得毁损房屋主体结构及附属设施,门窗等可移动物品的拆除需经征收部门书面同意。

(三)自行结清水、电、有线电视、网络等各项费用。若因被征收人未结清费用对土地交付或后续使用造成直接损失的,由被征收人承担相应责任。

(四)被征收土地及地上房屋产生的债权、债务、产权纠纷、租赁关系等由被征收人负责解决,被征收人应配合完成不动产权属注销登记手续。

(五)在土地及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前被征收人涉及产权变更但未办理相关法定手续涉及的税费,由被征收人按原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争议处理

一、双方对土地及地上房屋征收事项产生争议时,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化解分歧。协商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逾期未果的,应立即启动复核、鉴定或诉讼程序。若协商不成,被征收人可依法向房屋所在地或作出征收决定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土地及地上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复核或鉴定期间已无争议部分的补偿款应先行支付,待争议部分确认后再支付剩余款项。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复核申请以一次为限且需提供新的有效证据。

三、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订立土地及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约定义务的,书面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的,守约方可依法提起诉讼。

四、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土地及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土地及地上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征收部门就被征收土地及地上房屋进行证据保全后,由县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作出补偿决定,并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五、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征收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提交完整证据材料及执行预案。

第七章 附则

一、实施单位可依照本方案制定安置补偿实施细则。

二、本方案由牟定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三、本方案在执行过程中,与双方签订的土地及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有冲突的,最终以双方签订的土地及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为准,但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及本方案确立的补偿原则。

双方应在补偿协议中明确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及方式,任何一方变更送达地址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否则视为送达地址未变更。若因未及时通知导致法律文书无法送达的,视为送达完成。

上一条:中共牟定县委十四届九次全会在牟定县城举行 县委常委会主持会议 县委书记李明峰讲话
下一条:非正常户公告 牟共和分税税告〔2025〕2号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