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下列纳税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暂停使用。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牟定县税务局共和税务分局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非正常户纳税人
序号 |
纳税人识别号 |
纳税人名称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 |
生产经营地址 |
非正常户认定日期 |
预计公告日期 |
1 |
91532323******JK92 |
牟定芬宸种养殖有限公司 |
张*兰 |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牟定县共和镇 |
2024-06-01 |
2024-07-01 |
2 |
91532323******5100 |
牟定县康捷花卉有限公司 |
贺* |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牟定县共和镇 |
2024-06-01 |
2024-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