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下列纳税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暂停使用。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牟定县税务局共和税务分局
二〇二五年九月一日
非正常户纳税人
序号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
生产经营
地址
非正常户认定日期
预计公告日期
1
91532323******6X6U
牟定习元贵种植场(个人独资)
习*贵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牟定县共和镇
2025-08-01
2025-09-01
下一条:非正常户公告 牟二分税税告〔202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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