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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公示(2021)第10号

日期:2021年10月13日   作者:   来源:    点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将梁先武等12名同志的工伤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1.梁先武,男,云南恒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职工。2021年8月19日17:40左右,梁先武在牟定茅州古镇项目二期G地块16号楼清除外架混凝土时不慎摔倒,造成全身多处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陈丽琼,女,牟定县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职工。2021年8月6日12:15左右,陈丽琼在龙池村委会大秋树村抄水表时,被村里的狗咬伤左小腿。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虞燕红,女,牟定县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职工。2021年8月7日9:50左右,虞燕红在散花村委会小哨村抄水表时,不慎崴伤右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冷兆建,男,牟定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工。2021年8月8日8:30左右,冷兆建在实验室收拾核酸病毒采样管及相应采样耗材,8:40左右冷兆建不慎在工作场所摔倒造成左前臂皮肤裂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宿玉勇,男,牟定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工。2021年8月14日14:04左右,宿玉勇骑“松果电单车”由时代龙庭驶往牟定县疾控中心上班,途经新南路茅州古镇路段时,由于操作不当致使电单车失控,造成宿玉勇摔倒受伤,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宿玉勇负事故全部责任。宿玉勇此次事故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宿玉勇该次事故不予认定或不予视同为工伤。

6.杨家梅,女,牟定鸿晟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保洁员。2021年7月21日8:30左右,福利来农贸市保洁员杨家梅到福利来农贸市场门口洗手台清洗垃圾铲,在洗手台清理卫生的保洁员普彪不准杨家梅在洗手台洗垃圾铲,之后两人发生口角及肢体冲突造成杨家梅受伤。杨家梅此次事故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杨家梅该次事故不予认定或不予视同为工伤。

7.熊国荣,男,四川维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职工。2021年9月3日1:00左右,熊国荣在江坡镇大转弯隧道7#支洞打钻过程中,铁沫飞进左眼造成左眼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8.王有良,男,牟定县凤屯镇新房村委会主任。2021年8月4日16:00左右,王有良步行去新房村委会核桃村对新建房屋进行图片和信息采集途中,不慎摔倒造成左足第一跖骨骨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9.王学武,男,牟定县江坡镇人民政府职工。2021年9月7日8:30左右王学武到高平村委会协助村委会抓好群众打新冠疫苗及烤烟交售工作,13:10左右王学武在高平村委会院内行走过程中,不慎摔倒造成左侧股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0.黑晓锋,男,云南聚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职工。2021年9月9日14:40左右,黑晓锋在时代龙庭.桂园嘉项目工地14栋二楼放线过程中,不慎被彩钢瓦划破右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1.潘正仙,女,牟定县人民医院职工。2021年6月15日潘正仙受医院委派到上海嘉定区牙病防治所进修学习,9月13日13:00左右,潘正仙在去牙病防治所学习的途中不慎摔倒造成骶椎骨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2.杨国民,男,牟定县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职工。2021年9月3日8:20左右,杨国民驾驶摩托车前往黑泥坝村抄水表途径中园街时,因避让行人不慎摔倒造成左上、下肢软组织损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从公示之日起5日内,如对以上职工工伤认定有不同意见,可在公示期间内向牟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通讯地址:牟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邮编:675500,联系电话:0878—5216969、0878—5216162

牟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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