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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定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牟城综行处决字〔2020〕第11号

日期:2020年09月15日   作者:   来源: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点击:[]

牟定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牟城综行处决字〔2020〕第11

名称

云南千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何某某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91530103MA6KU5FW0J

邮编

650000

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江东时代花园A幢28层2806号

电话

1591160XXXX

经查明上述当事人于2020年8月25日20时许,在牟定县共和镇龙池北路高速公路连接线施工工地出入口未采取防护措施,导致施工车辆带泥行驶污染路面,污染面积:长286米、宽8米,共2288平方米,该行为已违反了《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城镇规划区禁止下列行为:(七)其他影响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的规定,依据《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予以处罚:(五)违反第四十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给予罚款人民币900元(大写:玖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处罚决定,到牟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股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牟定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行政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印章)

 202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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